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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税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9-29 1043次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任务分工安排》(税总办发〔2017〕116号印发)精神,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 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税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科技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29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税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 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 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任务分工安排》(税总办发〔2017〕116号印发)、《浙江国税系统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实施方案》(浙国税发〔2017〕89号印发)和“五大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 紧紧围绕税务总局2020年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目标,秉持“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浙江精神,不断推动全省国税系统“放”、“管”、“服”三驾马车并驾齐驱,全面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全省国税系统要按照“简”字当头、“严”字并重、“优”字着力、“法”字推进的原则,不断为公平营商创造条件,为纳税人办税增加便利,实现“放管服”改革常态化。


  1.坚持简放彻底有序。不断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和前置性审核事项, 精简纳税人资料报送, 给权力瘦身,为纳税人减负。


  2.坚持管理规范有效。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等现代税收管理理念,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 推动转变税收征管方式, 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3.坚持服务优质有感。以问题为导向, 抓住主要矛盾, 调整关键环节, 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 创新服务方式, 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跑马路”,办税更便捷、更贴心、更舒心。


  4.坚持法治公正严明。规范税收执法权力运行, 加强执法行为监督,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文明的税收法治环境, 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5.坚持科技引领创新。以用户体验为中心, 提升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优化用户界面, 推动数据共享共用, 充分发挥税收信息化支撑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作用。


  (三)工作目标


  结合开展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金税三期全面上线等改革“回头看”, 坚持问题导向、集成导向、目标导向, 对焦纳税人需求和基层税务干部期盼, 继续加大税务系统简政放权力度, 一体化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 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充分释放税收信息化潜能,  持续提速减负、创新服务、精准发力、公正执法、合力共赢,打造效能税务、智慧税务、便民税务、公平税务、协作税务,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切实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质升级,优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总局统一部署,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的审批,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地点。结合纳税人信用积分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和用票数量,完善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推动取消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制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分类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审批制度改革沿着法治轨道前行。


  2.推行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按总局统一部署,制定并健全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及其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相同的权力和责任事项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名称、类型、依据、履责方式和追责情形统一规范,努力形成上下贯通、有机衔接、运转顺畅、透明高效的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运行体系。


  3.简化纳税人设立、迁移、注销手续。取消办税服务厅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登记, 办税服务厅不设置新办纳税人补充登记窗口,简并或后移非工商共享信息采集,关联实名认证信息,推进网上自行补录等便利化采集方式。加强与工商部门沟通协调, 建立工商登记数据质量和传输的通报、对账机制及管理办法, 提升共享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取消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实行网上报验。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县变更登记流程, 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落实简易注销办法, 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4.改进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按总局统一部署,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 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税务机关备查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 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


  5.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按总局统一部署,清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018年年底前精简四分之一以上。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 并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取消兜底条款,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将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 减少小微企业报表报送次数。加快推进涉税资料电子化, 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文书、电子签章,逐步实现无纸化管理。


  (二)切实创新监管方式


  6.落实税源管理制度改革。结合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改革,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进一步推进从属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理转变, 合理确定税源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简并整合日常事务性管理职责, 健全完善税源管理的衔接机制和配套制度, 深入推进以风险应对为重点的事中事后管理, 进一步实现管理方式转型。


  7.全面推行实名办税。建立健全实名办税制度, 自2018年起实现全省新办企业纳税人实名办税全覆盖。按照企业类型、涉税风险等因素, 合理确定实名信息采集范围。推动国、地税使用同一实名信息系统,同一信息双方共用,实现一次采集多次多处使用。充分利用实名办税信息,建立高危自然人库,切实将实名办税作为防范增值税发票虚开风险的重要环节。提升办税人员办税能力,提高税法遵从度。


  8.推进跨区域风险管理协作。充分利用总局跨区域协作平台和云平台,实现省际之间、国地税之间风险数据和基础管理数据横向交互功能。重点推动非正常户、D级信用户、涉嫌骗税和虚开发票纳税人、欠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等风险情报的共享和监控,融合我省增值税发票风险分析信息,精准打击跨地域税收违法行为。


  9.建立信用动态监管方式。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制度, 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缩短评价周期。以推行实名办税为契机, 归集关联自然人信用记录, 加强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之间的联动,为提供差异化的管理和服务奠定基础。建立风险分析评估和纳税信用评价联动机制,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定期评定纳税人风险等级,并在金税三期风险管理平台中标识,实现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外部信用信息、涉税行为信息与风险分析和应对结果的结合应用。


  10.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完善与制度改革和业务创新相配套的岗责体系, 明确各部门间的专业化分工关系, 优化整合办税服务资源, 强化风险管理资源配置, 做好前后台职责分工衔接, 实现征管资源集约化利用。


  11.建立跨部门团队数据处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培养既懂税收业务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组建跨部门数据处理团队,进一步实现数据的增值利用。适应“四个转变”方向,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基础管理事项工作效率,实现管理人员从基础管理向数据和风险管理转型。


  12.试点授权管理机制。规范系统内部授权机制,试点除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他权力事项可以授权由窗口或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提升办税效率。推广国、地税“一窗一人一机一平台”服务措施。加强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作。


  13.强化部门协同合作。推动地方涉税立法与地方政府涉税规章的制定,构建综合治税体系。各级国税机关要联合加强与外部门之间的合作, 提高协税护税水平。进一步推动将纳税信用体系融入社会信用体系, 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营造以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税收治理氛围。深入推进“银税互动”, 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加大银税合作力度, 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信息共享范围, 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问题。


  (三)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14.推行新办纳税人“零门槛”办税。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 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事项即时受理办结。推行新办纳税人利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系统进行认证确认, 减轻纳税人发票认证负担和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


  15.创新发票服务方式。推进税务信息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 依托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推动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推广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试行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统一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分行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适应商事制度改革要求, 按总局统一部署推行税控器具网上变更。推动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取消发票领购簿等规定。


  16.便利申报纳税。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申报表, 提供网上申报更正功能, 较大幅度精简表单填报, 缩减纳税人申报纳税准备时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 取消年度汇总申报。推进缴税方式多元化,实现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等多途径缴税方式。


  17.推动智能化申报。整合系统数据,优化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制功能,提高数据项自动填列比例。优化申报数据校验规则,自动提示申报数据明显逻辑错误。探索申报数据的智能审核,利用税收大数据为纳税人提供申报数据风险扫描提示提醒服务。


  18.增强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意识。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权明责于纳税人,逐步实现由正常申报期内的逐户人工申报纳税提醒方式向依托电子税务局等信息化平台提醒方式转变,并依法在法定征期后对未按时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实施催报催缴等后续管理。


  19. 推进办税服务现代化转型。持续推进“互联网+税务”建设,强化实体办税服务厅与电子税务局的融合发展,大力拓宽纳税人办税渠道,不断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进一步引导纳税人转变办税习惯,强化非接触式服务,持续推动办税服务厅转型,积极构建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和其他社会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模式。


  20.扩大区域通办范围。按总局统一部署,落实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有效提高办税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率。在加强纳税服务规范化的基础上,稳步拓展同城通办和全省通办业务范围,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合作,开展国、地税业务省内通办试点,实现纳税人就近办理涉税事项。推进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 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次数。


  21.减少办税等候时间。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梳理现行办税制度,进一步简并优化办税流程,压缩办税时间,减少报送资料。通过移动互联网为纳税人实时提供办税服务厅等候人数、已办理人数等排队信息,继续推进自助办税设备“进区入社”,便于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就近办税。进一步扩大预约办税的范围,提供网上、掌上等多渠道预约服务,继续推进办税双向预约,充分利用不同时段的服务资源,开展错峰办税。


  22.深化国、地税合作。拓展网上办税功能, 实现纳税人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和地方附加税费的一体化申报缴税。推行国、地税联合签署税银协议,实现线上线下一方签署双方互认,解决纳税人多头跑问题。打通国、地税信息壁垒, 扩大一方采集、双方共享范围。在更大范围内, 实现纳税人“进一个门、上一个网、办两家事”。


  23.提高政策服务透明度。对税收政策科学分类, 规范网上发布渠道和形式,建立健全办税指南编辑委员会和疑难问题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改进完善12366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利用12366综合服务平台、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渠道,加大税收热点问题的宣传解读, 及时回应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确定性的服务需求。


  24.完善纳税服务评价机制。按总局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国家营商环境税收指标的制定和评价,做好纳税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的应用,进一步完善我省纳税服务评价机制,持续深化国税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我省税收环境。


  (四)持续改进税收执法


  25.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贯彻落实《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推进行政处罚法制审查,实行重大税务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制度,减少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空间。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完善智能办案辅助系统,进一步促进税收执法公正规范。落实简易处罚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合并执法文书,提高执法效率。


  26.严格核定征收管理。严格依法行使税收核定权, 进一步规范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国、地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 统一核定基数, 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纳税人的核定结果基本相当。推行核定信息公开, 完善公开内容和程序, 提高核定征收透明度。


  27.科学应用风险应对策略。对信用级别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监控;对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主要做好风险提示提醒, 促进纳税人自我修正、自愿遵从;对信用级别高、无风险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建立纳税人自查自纠机制,定期推送提示提醒信息,科学评判纳税人反馈情况和配合意愿,作为风险等级评定参考因素。


  28.规范和加强增值税发票日常管理。强化日常分析监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增值税发票动态监控,有效融合发票、登记、申报和出口报关单等数据信息,做好数据集成和信息聚合。对系统提示存在风险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


  29.完善税务稽查执法机制。加强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进一步强化金税三期双随机工作平台的运用和管理。结合信用管理、“黑名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及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查处结果, 提高稽查随机抽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透明度。拓展跨区域稽查范围, 提升税务稽查资源的配置效率。


  30.加强风险应对扎口管理。优化金税三期风险管理平台,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完善综合性税源风险任务计划管理,定期识别、分析和评定专项性税源风险,统筹扎口风险应对任务的推送、接收、下发和反馈,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职能,合理安排风险应对任务推送频率和数量,解决多头、重复推送风险应对任务的问题。


  31.加强进户执法计划管理。合并进户执法项目,推行国、地税联合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总局公告取消的进户执法项目,一律不得再次进户。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和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分析,尽量减少进户执法次数。


  32.进一步深化分类分级管理。有效运用动态信用评价和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信息结果, 加快推进以纳税人信用和遵从为基础的分类分级管理服务。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进一步按行业和风险等级进行细分,提升复杂涉税事项管理层级,实施针对性管理。推动税法遵从度高、内控机制较健全的大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树立税收遵从典范。


  33.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开展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保障和监督国税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执法过错行为的事后追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出台税务行政复议相关工作指引,广泛开展模拟法庭,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积极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


  (五)统筹升级信息系统


  34.建设先进“云平台”。建设我省国税公有云,充分利用社会云计算资源,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和数据收集能力,实现自动化、智能化的精准服务和管理。建设我省国税私有云,全面梳理硬件资源,评估使用情况,实现资源的私有“云化”整合。


  35.优化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优化决策一包应用,提升会统核算水平,梳理提升高频查询应用,完善和深化征管质量监控功能,稳定财税库银系统,拓展外部交换系统功能。优化决策二包应用,完善风险管理子系统和信用管理子系统,进一步推进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信息化。整合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相关子系统, 优化系统架构和功能, 强化纳税人端技术支撑, 完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加强系统安全管理, 提升发票数据应用保障能力。


  36.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严格按照总局电子税务局业务、技术标准规范,积极推进我省电子税务局建设,对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证明开具、行政审批等涉税事项,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税服务事项网上全覆盖,让纳税人办税更加快捷高效。


  37.拓展多元化办税渠道。进一步强化移动办税功能,大力推进手机APP、微信、支付宝等移动端平台在办税服务中的应用。大力拓展自助办税终端办税功能,积极引导纳税人自助办税,提升自助办税率。推进国、地税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建设,满足纳税人全天候办税需求。


  38.集成整合信息系统。加快金税三期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三大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推动跨信息系统流程整合,数据自动传递,一处录入多处使用,便利纳税人办税和基层税务干部操作。加强统一运维管理平台应用,全面提升系统运维、网络安全、应急管理的支撑保障能力。


  39.加快部门数据共享交换步伐。积极开展税务信息系统自查和信息资源普查,清除“僵尸”信息系统,提出清理整合的信息系统清单。加强与省政务服务网的衔接,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共公用企业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掌握的相关信息,按国家统一规定将整合后的信息系统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40.推动数据融合联通。建设税收大数据基础平台,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我省国税大数据管理和应用。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问题数据发现、分析、修复机制,从源头修复问题数据。按照总局权限管理要求,有序开放集中数据的接口和查询权限,方便各级国税机关准确获取数据查询结果。健全数据共享共用机制,加快推动前后台、系统间、各层级、国地税、内外部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聚合,为税收服务与管理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是转变职能、发挥税收作用的关键所在, 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是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抓手, 对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实现税收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涉及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 要切实增强推动改革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各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统筹;要明确一名局领导具体抓落实;各职能部门要主动沟通,通力协作, 按照既定的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 推进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加强对下工作指导。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改革措施的具体落地工作,严格按照总局、省局统一部署和各项工作规范执行。


  (三)分步有序推进。根据改革措施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 省局在总局顶层设计的总体框架和工作统一部署下, 结合浙江实际,探索提出系列创新措施,分批次、分阶段推进各项工作。2017年10月底前, 推出一批接地气、消“痛”疏“堵”、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具体改革措施, 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2018年2月底前, 再推出一批深化改革措施, 显著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2018年10月底前, 持续完善各项改革举措, 推动国税系统“放管服”改革提质升级。2018年10月后与其他各项改革集成融合, 推动实现税收现代化。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总结提炼实际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热点、焦点、难点,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与建议,不断充实完善各项措施,持续深化改革。


  (四)严格监督考核。完善内控制度体系,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内控内生化, 防范税务干部执法风险、行政风险、廉政风险。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提高进一步深化国税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社会认同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做好舆情研判, 畅通纳税人投诉举报渠道, 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各种问题,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省局将定期开展督查, 对推进改革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把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列为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 加大考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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