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全区金融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宁波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5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5】8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4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办发【2016】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鼓励各类金融法人机构入驻。对新注册设立或从市外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租赁、资产管理等金融法人机构总部给与落户补助,具体项目“一事一议”。
二、鼓励金融法人机构地区总部或业务总部入驻。对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市级或市级以上总部,以及金融法人机构业务部总部,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数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业务管理总部,按照实际经营场地面积、员工规模等情况,经认定,给与一定的落户补助。购买办公用房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新型金融产业集聚。对新引进的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保险经纪、基金管理(要求私模协会备案,实际管理资金须5000万元以上)等机构,根据实到注册资金、实际经营面积等情况,经认定,给与一定落户补助。购买办公用房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新引进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法人机构、基金类机构、新型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实际贡献,给与相应的补助。
五、对已注册在我区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根据实际贡献,给与高管人员一定的补助。
六、支持海曙月湖金汇小镇建设,扶持细则另行制定。
七、鼓励企业建设金融reset楼宇、金融特色园区等载体,根据投资规模、招商引资等情况,成效明显的,给与一定补助。
八、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机构自设立起3年内,受托管理的基金(政府产业基金除外)投资区内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经备案认定,按照投资额度的1%进行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境内上市申报受理最高奖励600万元,首发上市最高奖励600万元。企业境外首发上市且幕资2亿元以上的,给与最高600万元奖励。已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给与最高600万元奖励。
十、鼓励企业到“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对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到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挂牌优选版的股份公司每家奖励60万元;挂牌成长板的股份公司每家奖励40万元,有限公司奖励20万元;挂牌创新板的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上述奖励含市级部分)。企业在宁波股交中心融资的,向专业私模股权投资机构的股权融资按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向企业外部投资者的股权融资、私模债融资和股权质押融资按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融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上述补助含市级部分)。
十二、鼓励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企业完成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手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与券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达成上市、挂牌合作意向的,奖励10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公司债、企业债、短期债中期票据、定增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按照融资额的.02%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融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四、若统一扶持对象适用区内多项扶持政策的,可择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奖励不重复享受,已享受的在实际兑现中予以抵扣。除另有约定,上级要求配套的政策,本政策视同配套。实行一企一策的企业,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十五、扶持对象每年度享受本区各类资助、补助等扶持资金总和。以其区实际贡献为限。
十六、企业扶持政策由区金融办组织企业申报,经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联合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兑现。意见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出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十七、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上级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