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政策文件
鄞州区经信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经信〔2016〕88号
2016-08-02 615次 已失效


各镇(乡)街道工贸办(工贸科、经济发展科)、财审办(科)、工业园区:


  根据区委、区府《关于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6〕6号)和《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6] 42号)文件精神,设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平台和基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6年8月2日

 

 

  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

创业创新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府《关于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6〕6号)和《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6] 42号)文件精神,设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以下简称“平台和基地” )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鄞州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平台和基地”的扶持。


  第三条“平台和基地”的补助,遵循“政府引导、依托产业、注重服务、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在鄞州区注册、报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登记备案,且获得宁波市经信委“平台和基地”认定的检测检验、设计研发等各类“平台和基地”。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请鄞州区“平台和基地”补助的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鄞州区行政区域内,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实体,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主要服务于我区优势产业(主要是“5+5”产业)、产业集群或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中小企业,满足中小企业的共性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六条 补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平台和基地”,根据以下的标准进行补助:


  (一)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一年内服务本区企业20家(含以上,下同),取得相应服务收入100万元的,按当年投入额(仪器设备、软件、专利技术和场地改造的实际支出额,下同)的5%和为鄞州企业服务收入的3%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已入驻企业达到20家, 按当年投入额(仪器设备、软件、专利技术和场地改造的实际支出额,下同)的5%,和当年净增(新入驻-退出)入驻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每家五千元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新获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优秀(示范)平台(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平台和基地”于10月初,提供以下材料,向区经信局申请补助资金。


  1、鄞州区“平台和基地”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市级“平台和基地”认定文件或证书;


  4、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须提供2015年10月到2016年9月服务本区企业汇总表和获取相应服务收入明细,实际投入的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2016年9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须提供入驻企业汇总表,2015年10月到2016年9月期间新入驻及退出企业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实际投入的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2016年9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当年新获市级及以上优秀(示范)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相关政策文件、申报表及其它表格可从区经信局网站(www.yzjx.gov.cn)上下载。

 

    第五章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区经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定补助奖励资金后报区政府批准,经公示后下达专项补助奖励资金文件。


  第九条 资金拨付程序。区财政拨付给各镇(乡、街道、园区)财审办(科),各平台、基地可凭文件到各镇(乡、街道、园区)财审办(科)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部分信息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致电0574-8718 8718,我们将及时处理    全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