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众创空间建设,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现将《象山县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7年6月16日
象山县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73号)精神,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打造创业天堂、创新高地,根据我县《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6〕2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为创客、创业团队、创客企业提供低成本、全方位、全要素、便利化服务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能够实现系统化、网络化、规模化和全程化核心孵化服务功能。
第二章 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
第三条 县级众创空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象山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2、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3、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至少应拥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业工位30个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及会议、文印、互联网等相关服务。
4、建有较为成熟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拥有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咨询专家等创业导师队伍,每年举办一定次数的创业沙龙,能够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服务。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注册、税务、财务、政策、咨询等基本服务。
5、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与10家以上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和创业团队(3人以上)签订了服务协议。
第三章 众创空间的认定程序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的创客组织或众创服务机构须向县科技局提交《象山县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生产力促进中心统一受理。
2、认定工作由县科技局按认定条件核定初选企业名单,再与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等单位组成的评定小组评审确定。
3、对拟认定的众创空间名单在象山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网站公示7天,若无异议由县科技局发文公布。
第五条 申请县级众创空间应提供的材料:
1、《象山县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工作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
4、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6、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7、入驻创客或创客团队、企业的详细清单;
8、创业导师名单;
9、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建设与运行实际财务支出清单
;
10、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众创空间的考核与支持
第六条 考核与支持
1、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认定后的众创空间,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分为A类(90分以上)、B类(80分以上)、C类(70分上)、D类(60分以上)、E类(60分以下)五个等次,第一年分别给予A类100万元、B类50万元、C类30万元、D类20万元的建设和运行经费补助,第二、第三年按上年的50%进行补助,E类不予补助,连续两年被评为E类的取消众创空间资格。
3、支持引进创客组织和众创服务机构入驻,按众创空间考核结果补助运行经费,A类50万、B类40万、C类30万、D类20万。
4、存在特殊情况的众创空间的相关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5、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对其研发的产品,自销售之日起连续3年内实缴税金县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七条 成立县众创空间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人社局等部门组成,县科技局为牵头单位。评定小组负责众创空间的认定及考核,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由评定小组每年按照考核标准对其进行评分。
第八条 农业“星创天地”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