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杭州湾新区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发展局
2017年1月19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发展众创园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意见(试行)》(甬新管发〔2016〕28号)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 》(甬新管发〔2016〕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扶持对象,为新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基地和科技孵化器三类。
(一)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由政府机构、企业、创业孵化机构、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设立,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为入驻个人、团队和企业提供良好的网络、社交和资源共享的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载体。
(二)本办法所称的创客服务基地,是指由高校院所在众创园区内设立,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创业交流等活动的平台载体。
(三)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企业孵化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创新型初创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对于入驻众创园区等重要平台的众创空间、创客服务基地、孵化器予以优先认定。已列入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创客服务中心、文化创意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等培育或认定的平台和运营机构提交申请后,可以直接认定为区级众创空间、创客服务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四条众创空间、创客服务基地和孵化器的认定标准。
(一)众创空间。在新区注册,创新创业主题明确,特点突出,拥有固定的研发办公场所,如为租赁场地,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和宽带网络服务。拥有技术专家、咨询专家等专业人士组成的导师队伍。众创空间内拥有研发管理人员50名以上或创新创业团队3个以上。每年举办分享沙龙、路演、创客训练营等培训及交流活动。
(二)创客服务基地。依托宁波市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每年举办一定次数的各类培训、论坛及交流等活动。
(三)孵化器。在新区注册,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运营主体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培训、技术开发等服务。孵化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3家以上,并具有与孵化服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申请众创空间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杭州湾新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众创空间运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经营协议。
(四)众创空间入驻研发管理人员或创新创业团队的清单。
(五)技术专家、咨询专家等导师名单。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申请创客服务基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杭州湾新区创客服务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申请孵化器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杭州湾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
(二)孵化器运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经营协议。
(四)入驻的初创企业清单。
(五)管理制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众创空间、创客服务基地和孵化器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评审,确定当年认定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九条众创空间、创客服务基地和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评审认定的办法。
第十条通过认定的众创空间、创客服务基地和孵化器,可申请享受《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发展众创园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意见(试行)》(甬新管发〔2016〕28号)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 》(甬新管发〔2016〕27号)中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专项资金支持,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众创空间、创客服务基地和孵化器,取消其5年内申报各类科技财政资金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