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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科学技术局 余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余姚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科〔2017〕11号
2017-11-16 640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余姚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


  


  余姚市科学技术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6日


余姚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市建设助推智能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余党发〔2017〕37号)文件精神,为更好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规范和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原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资金安排


  市财政在每年的科技经费中安排相应的预算资金,作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进行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贷款对象


  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本市的年销售5000万元以下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利示范企业以及具有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


  三、贷款额度、费率和补助标准


  1、贷款额度: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企业第二次转贷申请时不受销售额度限制。


  2、签订科技金融合作协议的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贷款,市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20%对银行给予补贴。


  3、签订科技金融合作协议的保险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担保,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收取不超过1%的担保费,市财政对保险机构给予1%担保费的补助。


  四、贷款资金申请程序

  1、由市科技局向银行和担保公司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变化及时向银行和担保公司更新。


  2、符合贷款资格的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和担保公司进行相关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的,报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备案。


  五、风险承担和补偿


  1、风险承担:对产生的贷款本息损失,市财政承担10%,放贷银行和担保公司承担90%(由放贷银行和担保公司自行约定承担比例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2、风险补偿程序:企业的贷款出现风险,放贷银行应向市科技局申请启动补偿程序。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各方按合作协议确定的承担比例进行补偿。


  实施风险补偿后,贷款银行对追索回的资金按原承担比例返还各方。


  六、有关说明


  1、享受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或小微企业“政保贷”政策的企业在政策享受期内不得同时享受该项政策。


  2、对于享受贷款的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科技金融;补助资格:


  (1)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


  (2)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3、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外,该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各项财政补助政策。


  4、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对科技金融放贷银行和担保公司采用日常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5、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余姚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余科[2016]1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前生效的科技金融贷款合同继续执行到合同期到期日。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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