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海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园区,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26日
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17〕 43 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5〕 47 号)和《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科〔2017〕 22 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专利授权补助、专利领航补助、专利示范企业补助、发明专利产业化补助、专利维权补助、贯标补助和优秀专利补助等七个类别。
第三条 补助对象: 在海曙区内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在海曙区的自然人。
第四条 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每件最高补助1万元。
(二)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取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最高补助1.5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在多个国家申报的,按1件计。
(三) 专利领航补助,累计获得专利50 件(含) 以上的,最高补助10 万元; 100件(含) 以上的,最高补助20
万元; 150件(含) 以上的,最高补助30万元。
(四)专利示范企业补助,首次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补助10 万元、省专利示范企业补足20 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补足40 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补足5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只享受荣誉,不安排补助资金,其后又晋升省级及以上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 企业的,市级补助视同已享受,再按照上述标准补足补助差额。
(五)发明专利产业化补助,经认定的区级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按不超过核定后年销售额1%的比例,每项给予最高20 万元的补助。
(六)专利维权补助。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30%的比例,给予国内最高50 万元、国外最高100 万元的补助。补助金额扣除发明专利执行及侵权保险的赔付金额。
维权地的界定。以该项专利(技术秘密)维权终审法院属地为准。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实施专利维权的,视同国内。
(七)贯标补助。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 )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八) 优秀专利补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 万元、20 万元补助;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补助; 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20 万元、5万元补助。对获得宁波市发明创新大赛发明专利金奖给予5万元补助。
第三章 补助条件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 专利授权补助:
1.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补助申请: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后,根据市、区补助规定和申报通知,自行提出补助申请。
2.补助实施:每年补助一次;
3.补助领取:专利权人依补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和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专利授权补助资金领取时间规定。补助的领取时限为发文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逾期未能领取的,视同放弃。
(二)专利领航补助:
1.在海曙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2.一个年度内累计获得国内各类授权专利50 件(含)以上;
3.发明专利占比达到6% (含) 以上;
4.近二年中企业未发生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三)专利示范企业补助:
专利示范企业按上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认定,以认定文件为准。
(四)发明专利产业化补助:
1.在海曙区注册的企业单位,财务独立核算;
2.该专利为申报单位已授权的自主职务发明专利;
3.拥有独立专利权;
4.该专利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好、技术整体完整、预期产业化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好;
5.该专利技术已实施产业化,所属专利技术产品,上年度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40%以上;
6.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五) 专利维权补助:
1.在海曙区注册的企业单位,财务独立核算;
2.发生自主专利权被人侵犯后主动维权的,该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 独立拥有该项专利为企业法人单位所有;
3.专利维权已司法终结,并胜诉;
4.在专利维权过程中,符合要求的费用总支出额达到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六)贯标补助。以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补助名单为准。
(七)优秀专利补助。按上级相应要求申报认定,以认定文件为准。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在海曙区的自然人向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科技局。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海曙区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曙区专利补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及复印件;
4.同一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多个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或者自然人与企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海曙区办理专利补助授权委托书》。
5.自然人为多个的,需提交第一专利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专利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 申报海曙区专利领航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曙区专利领航补助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授权专利汇总表;
4.专利证书复印件;
5.近二年中未发生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承诺书。
(三) 申报海曙区发明专利产业化示范项目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曙区发明专利产业化示范项目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利证书与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4.专利技术产品销售台帐;
5.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承诺书;
6.该专利技术水平、创新性、技术整体完整性、预期产业化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等佐证材料。
(四) 申报海曙区专利维权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曙区专利维权补助审核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利证书及扉页所属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4.维权司法佐证资料;
5.维权费用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区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组织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 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定资金支持对象和额度,在区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限结束后,如无异议,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文件。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按照文件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各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或个人凭有关文件到各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核算、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在海曙区的自然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