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机制,吸引和支持更多的科技人才在北仑区创新创业,培育和扶持创新型初创企业成长,形成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梯队,推进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府》(仑政[2017]35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北仑区创新创业种子资金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设立的创新创业种子资金将对纳入备案库的创新型初创企业,根据其成长性、研发投入等给予一定的培育奖励。
第二章 培育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纳入备案库的创新型初创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注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二)产业方向符合宁波市“3511产业体系”;
(三)企业原则上上年度销售收入不高于5000万元;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建有区级以上研发机构;
(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第四条 纳入备案库的创新型初创企业申请创新创业种子资金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销售成长性大于20%;
(二)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三)近三年内每年完成的研发项目数在2项以上,且近三年成果转化数不低于4项;
(四)上年度专利申请数3个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个以上)。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支持措施包括:
(一)种子资金资助:通过申请的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的创新型初创企业,按照其年度审计报告披露的研发费的5%给予补贴,最高每家不超过1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可连续申请种子资金资助,资助周期自首次申请年开始最多不超过三年;
(三)同等条件下,获得种子资金资助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优先享受科技创新券、科技金融风险池资金政策;
(四)同等条件下,区科技局将优先推荐获得种子资金资助的创新型初创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工程(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区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和受理
(一)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填报《宁波市北仑区创新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申请表》,同时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经申请企业所在街道、园区签署意见后,上报区科技局;
(三) 区科技局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及具体要求按每年的申报通知执行。
第七条 认定
(一)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区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审,择优资助;
(三)区科技局组织相关人员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实地抽查;
(四)区科技局根据评审和实地抽查结果确定资助对象,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