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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科技局 慈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操作细则的通知
慈科〔2017〕47号
2017-12-05 1045次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各财政所:


  为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99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操作细则》,现予以下发,请贯彻执行。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5日

                 

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99号),经研究决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智团创业计划的补助对象为我市已备案的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企业主要股东有大专以上学历,有正在实施且具备一定技术与市场的项目(产品),当年度该项目研发费用投入50万以上。


  第三条  申请智团创业计划的企业通过慈溪市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需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创业团队前三位成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4、项目当年度研发费用台帐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第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通过技术评审的智团创业计划,市科技局将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当年度研发费用投入进行核验,并执行票据盖章验收制度。智团创业计划采用后补助形式,给予每家15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已备案的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只能享受一项智团创业计划,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该项政策。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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