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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2018-04-24 591次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按期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7月15日前,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的1月15日前。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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