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2月6日
宁波市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市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在应对国外贸易摩擦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维护产业安全和企业权益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商务财〔2016〕5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以下简称“预警点”),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确认的,负责承办我市对外贸易预警工作的行业商(协)会(以下简称行业组织),本办法所称确认是指针对申请承办预警点的行业组织是否符合承办条件的认定。
第三条 预警点管理遵循“自愿、公开、规范、绩效”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预警点认定工作,市商务委负责预警点年度考评等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预警点财政扶持政策兑现工作。
第二章 申报及确认
第五条 市商务委根据我市外贸发展、产业布局和公平贸易工作等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启动预警点设立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已设立预警点的,市级不予重复设立。
第六条 申请承办预警点的行业组织应具备以下能力和条件:
(一)在宁波市登记注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在所属行业具有代表性;
(三)具备完善的工作机构、专职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地;
(四)具有对外贸易预警工作信息网络、网站;
(五)具有做好对外贸易预警工作的相关能力。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按照申报通知规定向属地商务、财政部门申报,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要求设立预警点的申请报告,包括:开展预警信息收集、评估分析情况,做好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等贸易摩擦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等说明;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宁波市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申报情况表(附件1);
(四)工作场地、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证明材料;
(五)预警工作信息网络、网站证明材料;
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按序装订成册。
第八条 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预警点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设立的预警点及承办的行业组织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发文确认。
第三章 年度考评
第十条 预警点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市商务委在每年年末发布年度考评方案,各预警点根据方案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直接向市商务委报送相关材料。
(一)考评对象,除考评年度下半年确认的预警点外的所有市级预警点。
(二)考评内容。预警点年度考评内容包括预警点机构建设外贸预警、案件应对、工作创新、交办任务、工作表现等六个方面,具体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
(三)考评程序
1.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各预警点按照方案要求向市商务委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
2.考评打分,考评总分100分,市商务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各预警点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查看预警点工作相关制度制订、核实预警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听取预警点相关成员企业意见等,对各预警点进行考评打分。
(四)考评结果
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预警点,前3名合格预警点为优秀预警点。考评结果由市商务委发文公布。
(五)扶持政策
1.对年度考评为市级优秀预警点的,市财政给子10万元补助。
2.对年度考评为市级合格预警点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补助。
(六)资金拨付
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市财政局发文下达补助资金,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要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预警点要利用自身优势,统筹各方资源,积极做好外贸预警工作,同时应建立预警点日常工作台账制度,做好各项工作的文字、映像资料档案整理和保存,如实全面反映预警点工作开展情况,以备相关部门查阅。
第十二条 各预警点应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从事与对外贸易预警有关的工作,不得擅自以预警点的名义从事任何与预警点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预警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务委将予以撤销;
(一)承办的行业组织主动要求撤销的;
(二)因产业发展情况的变化,市商务委认为该产业不再需要继续设立预警点的;
(三)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
(四)申报材料、年度考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未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诉工作,对贸易摩擦案件应诉失败负有重大责任的;
(六)有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根据《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浙商务发(2014)219号)的要求,对年度省级优秀预警点,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年度省级合格预警点,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宁波市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申报情况表
2.宁波市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