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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创建“污水零直排区”考核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环发〔2017〕31号
2017-05-11 877次 408天


各区县(市)、管委会环保局(分局),财政局: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污水零直排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7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创建“污水零直排区”考核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1日


宁波市创建“污水零直排区”考核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创建“污水零直排区”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污水零直排区”工作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74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建“污水零直排区”考核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通过“污水零直排区”考核验收乡镇(街道、园区)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规范透明、分类分档、目标导向、激励先进”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环保局(市治水办)、市财政局分工负责管理。市环保局(市治水办)负责“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作业务指导和考核验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和资金分配方案,牵头组织绩效评价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和审核监督、依法依规下达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对象为参与创建的全市151个乡镇(街道)和8个开发园区。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宁波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验收办法,通过市环保局(市治水办)考核验收,每个成功创建“污水零直排区”的乡镇(街道、园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提前创建成功或未按计划完成创建任务的地区实施差别化的奖励政策。  


  一、按计划当年创建成功“污水零直排区”的乡镇(街道、园区),全额拨付考核奖励资金。 

  二、当年未按计划完成创建,跨年完成创建的乡镇(街道、园区),减按60%拨付考核奖励资金;第三年完成创建的乡镇(街道、园区),不予拨付考核奖励资金。


  三、提前创建成功“污水零直排区”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全额的130%拨付考核奖励资金。

  

  四、被撤销“污水零直排区”称号的乡镇(街道、园区),扣回考核奖励资金。


  各区县(市)、管委会当年创建成功、提前创建成功、撤销创成称号、跨年完成创建“污水零直排区”的乡镇(街道、园区)数量,由市环保局(市治水办)根据市政府创建“污水零直排区”实施意见确定的创建计划和考核验收结果,以区县(市)或管委会为单位统一认定。 

  第七条市环保局(市治水办)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统筹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以及市环保局(市治水办)提出的分配方案和预算安排建议,审核确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第八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下达至各区县(市)、管委会,再由区县(市)、管委会安排到具体乡镇(街道、园区)。  


  第九条专项资金突破当年度预算的,按创建验收的先后顺序分批次拨付,差额列入下年度预算。2017年专项资金根据各地创建工作任务进行预拨,并按照创建结果在以后年度清算调整。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污水零直排区”创建相关工作,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津贴、补贴。

  

  第十一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审查及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地、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使用、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治水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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