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财政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产业发展基金财政出资管理,我们制定了《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财政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7日
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财政出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财政出资管理,根据《预算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的意见》(甬政发〔2015〕75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运作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甬财政发〔2015〕6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基金额度,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理的市产业发展基金。产业基金由市财政出资,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宁波市金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产业基金财政出资资金来源于经清理转化的竞争性领域产业扶持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和产业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四条 产业基金财政出资按市政府确定的基金规模分期统筹安排。
第五条 产业基金财政出资规模确定、调整,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出资,财政出资退出,收益收回,以及财政出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出资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出资责任。金江公司根据授权作为市财政出资人代表,履行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出资人责任;金江公司作为名义上出资人代表仅负责签署产业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等涉及产业基金作为出资人的相关法律文书,不行使产业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及监管。
第七条 管理责任。产业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及监管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的,金江公司与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产业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及监管委托专业化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金江公司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三方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第三章 基金设立与规模调整
第八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程序:
(一)提出设立方案。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已出台产业基金制度框架拟定部门产业基金设立方案,方案应明确设立原则、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基金规模及资金来源、部门专项资金分年度转化基金计划、运作方式、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等内容,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提出意见报市产业发展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方案论证。市产业发展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对方案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召开投资评审会,就产业基金投资领域、基金规模等进行论证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建议报市产业发展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审定设立方案。领导小组根据投评委评审意见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建议,决定部门产业基金设立方案。
第九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产业发展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产业基金设立方案中明确的财政出资金额,并按照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出资各方实际到位资金,向市财政局申请出资资金。
第十条 基金规模调整。每年市产业发展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产业基金运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由市产业发展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各领域产业基金财政出资额度调整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相关部门之间调剂安排。
市产业发展基金与县(市)区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子基金设立程序,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子基金投资领域向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产业基金出资,并由各专项产业基金管委会决策。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拨付到参股子基金程序:
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按业务流程规定提出意见,送复核处室审核后,填写财政出资资金拨款单,经国库局会签,交金江公司办理拨付手续,金江公司据此出具拨款通知单,通知托管银行拨款。
第十二条 参股子基金申请拨付财政出资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款报告;
(二)经批准的部门产业基金总体设立方案(产业基金财政出资调整方案);
(三)产业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四)专项产业基金管委会批准的产业子基金组建文件;
(五)产业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有效法律文书;
(六)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出资通知;
(七)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
(八)产业子基金托管银行账号;
(九)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管理费用在基金专户中列支,按照合理与节约,保证产业基金正常运营的原则,参照市场通行做法核定,并可根据实施情况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管理费用根据核定基数的一定比例计算,核定基数为截至当年度12月底已批复累计尚未收回的产业基金实际出资额(以托管专户拨出金额和日期计算)。
第十五条 参股子基金部分管理费用按照超额累退方式核定。核定基数在10亿元(含)以下的按0.8%核定;10亿元以上部分按0.6%核定。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拨付程序:
(一)拨款程序。产业基金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管理费用由专业管理机构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向行业行政主管提出书面申请,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产业基金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审计费、咨询费、尽职调查费等与基金运营管理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上述管理费用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限额内据实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按规定提出意见,送复核处室审核后,填写财政出资资金拨款单,经国库局会签,交金江公司办理拨付手续,金江公司据此出具拨款通知单,通知托管银行拨款。
第十七条 申请拨付管理费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拨款报告;
(二)产业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三)收款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四)其他具备资金拨付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部门自行管理的,还需提供合同协议等相关费用支出证明材料,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及账号。
第六章 出资收回及收益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出资收回的本金由被投资单位直接缴入基金专户。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出资收回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出资收回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金江公司。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出资收益包括投资收益和利息收益等。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收益扣除合同约定的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业绩奖励费后,直接缴入基金专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投资收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金江公司。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由托管银行托管,基金专户以金江公司名义开设,金江公司应与托管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基金专户独立核算,产业基金的经济效益不由金江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托管银行负责财政出资资金的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金江公司提交资金变化情况及托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托管银行预留印鉴为市财政国库局负责人印章、金江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公司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金江公司应加强基金专户的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及运营管理费等支出的有关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审计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