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
2017年6月26日
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含分局,下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市局和各分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高效、程序简化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实行会商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承办机构应当报市局(或分局)例会研究讨论,法制机构应当参与讨论,并提出合法性意见。
第六条 法制机构应当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下列事项提出合法性意见: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