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专家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专家评审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国资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2018年2月2日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专家评审办法(试行)
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通过对项目决策、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进行对比,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建议。
二、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三、组织评审单位应根据投资项目的需要,及时确定专家评审组成员,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组成员应不少于5名(需为奇数),由组织评审单位在项目评审前10个工作日(或以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评审专家。个别投资项目确因特殊需要,可从专家库之外临时聘请相关专业人士担任评审专家。评审组设组长1名,由评审组成员现场推荐选举产生。原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业务的机构和项目评审专家,不得作为该项目后评价评审机构和专家。
四、组织评审单位应在确定评审组成员的同时,将拟评审项目的相关资料提交给评审组成员进行审核。
五、评审组成员根据后评价报告和相关补充材料或实地查验结果,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采用前后对比、有无对比和横向对比等方法进行评审。
六、评审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供科学、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对评审项目的分析、评价;
(二)严格保守评审过程中所知悉的涉及项目及项目所属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和利用其谋取非法利益;
(三)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投资项目评审活动;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投资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接受评审工作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
七、参加评审专家书面提出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由评审组提出综合评审意见。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原则上过半数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
八、委托监管企业和单一资产监管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具体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管。
九、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