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八战略”、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中的基础支撑、战略引导和公共服务作用,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协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4〕24号)精神,现就全面深化全市国资国企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方针,围绕我市“双驱动四治理”、打造“港口经济圈”等重大战略部署,以我市战略发展任务为导向,着力优化国有资本投向;以解决突出问题和矛盾为切入点,着力增强国企持续发展能力;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抓手,着力提升国企管控水平;以向管资本为主转变为方向,着力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提升国企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地发挥国企的功能和作用,为我市实现“两个基本”、建设“四好”示范区、跻身全国大城市第一方队做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更加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协同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积极维护国企的市场主体地位,增强国企活力。
坚持重点突破。创新体制机制,力争在增强国有资本战略引导作用,提升国企规模、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国企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资监管工作体系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进一步带动我市国资国企改革全面深入推进。
坚持分类推进。合理界定国企功能定位和主业,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以及国企发展战略。建立差异化的国企管控模式、法人治理结构、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以及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国资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坚持增强国企活力和强化国资监管相结合,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和共赢性。坚持国资改革与国企改革统筹设计、同步推进,改革任务与配套措施紧密衔接、同步落实,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合理平衡、同步提升,保障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国企与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目标。经过3~5年努力,在全市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明显成效,国企发展质量和效益取得明显提升,国资监管工作体系更加完善。
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更加优化。聚焦国企的功能定位和核心竞争力,引导90%以上的国有资本向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港口经济圈”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要城市区块开发、重点民生服务以及重点产业引导等五大领域集聚,向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集聚,向优势明显的国企主业集聚。
国企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通过“瘦身强体”、合理界定功能定位、突出主业发展和赢利能力的建设等多种手段,打造6~8家定位明确、主业突出、规模较大、负债合理、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的市属国企集团,培育1~2家管理领先、对我市重点产业具有较强引导能力的优势国企。
现代企业制度更趋完善。市属国企基本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机制,充分体现“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原则。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结构较为合理,职责边界相对清晰,制度比较完善,运行更加规范。
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更加科学。建立健全市经营性国有资产全覆盖的监督管理体系,系统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监管优势得到有效发挥。“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模式得到有效推进。
国企党建得到显著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工作体系更加完善,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更加巩固,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
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强化对城市运行的保障服务和重点产业的战略引导
(四)明确国企功能定位和主业。立足于保障城市稳定运行、提升城市品质功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将国企分为公共服务类、功能类和竞争类。公共服务类国企,以确保城市稳定运行,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功能类国企,以完成政府确定的战略任务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竞争类国企,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根据功能定位,合理确定国企主业,突出专业化发展,提升比较优势。按照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和国企发展战略优化的需要,国企的分类和主业可进行动态调整。
(五)提高国有资本集中度和配置效率。按照“大集团、大平台、大服务”方向,主要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更多地投向都市经济、交通建设、能源和民生等企业平台,加快提升国企的规模化、专业化水平。整合重组市属国企中的金融、文卫体、旅游、宣传教育和电子商务等产业资源,探索设立相应板块的国有控股公司,适度集中和优化配置国有资本,增强其对我市相关产业发展的引导能力。
(六)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国企,优化国企股权结构,健全法人治理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并促进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协同发展。推进国企改制,到2017年底,全部完成市属国企公司制改革。分类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功能类、公共服务类国企集团重点推进子企业股权多元化;竞争类国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利用上市途径,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国企改制上市,鼓励国企将优质资产和业务注入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保护企业各类出资人合法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增强国企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推动国企“瘦身强体”。优化资产结构,夯实国企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推动资源依靠市场实现配置效益和效率最大化,有效盘活国企低效无效资产,合理处置存量土地,推动非主业资产整合重组,进一步优化债务结构,拓展融资空间,降低财务成本。加大整合和推介力度,创新交易方式,充分发现被处置资产的合理价格。按照集团化管控、专业化管理和集约化运营的要求,优化国企组织结构和功能体系,加快缩短管理链条,到2017年底,市属国企管理层级压缩到三级以内。强化国企赢利能力建设,结合功能定位和比较优势,增强有效资产的获利能力,培育国企新的赢利点。
(八)完善政府主导推进型项目的统筹决策和要素平衡机制。对于市属国企承担的政府主导推进型项目,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市发改、审计、财政、规划、国土、国资、金融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等共同参加的项目统筹推进领导小组。决策时,综合考虑相关市属国企的比较优势、承受能力以及资源要素保障和风险控制等重要因素,在确保政府资本金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任务,形成“项目统一谋划、资源统一平衡、风险统一控制”的统筹决策和要素平衡机制。
(九)提升国企资本运作水平。综合运用各类资本工具,有效保障国企的资金、资本供给。充分发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平台作用,支持公司开展市值管理,鼓励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再融资。多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快优化国企融资结构。国企应当积极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国企、非公企业或出资人机构牵头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探索建立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制度,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防控廉政风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国企集团管控水平
(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建设,优化董事会的组成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实施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竞争类国企,探索建立以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功能类国企,建立符合自身发展要求的董事会。新设立的功能类国企可探索建立以管理委员会为决策机构、经理层为执行机构的管理体系。公共服务类国企,可试行设立1名执行董事,并兼任总经理。建立健全职工董事制度。国资监管机构向竞争类、功能类国企委派或推荐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向公共服务类国企外派财务总监。加强改进监事会监督,加大对监事会所反映的国企重大问题的整改力度。
(十一)提升国企管控水平。积极开展对标管理,强化国企经营管理提升。推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国企管控流程。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国企管理现代化。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协调和优化国企资源配置。加强国企风险评估,强化债务管理,合理控制资产负债率。加强项目管理,对自营项目强化决策管理、预算控制;对政府主导推进型项目强化全过程跟踪管理。建立项目投资后评价制度。完善市属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国企财务机构负责人管理,加快财会审计队伍建设。
(十二)创新国企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实施国企领导人员分类管理。组织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重点管理国企的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建立和完善竞争类国企经理层市场化选聘制度,并强化对市场化选聘的过程管理,到2020年底,市场化选聘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合理提高公共服务类和功能类国企的经理层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大经营管理紧缺人才的市场化选聘力度,优化高级管理人员队伍结构。推行国企领导人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创新培养锻炼、教育培训机制,实施“国有企业精英人才培育工程”,优化领导班子后备人才梯队。全面建立“公开、公正、依法”的员工市场化招聘制度,完善员工流动和退出机制。
五、健全工作体系和制度,提高国资监管服务效能
(十三)完善国资监管工作体系。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加快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除经市政府批准的特定国有企业外,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在条件成熟时,与下属企业脱钩,不再履行出资人职责。脱钩后的企业资产原则上纳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规模较大的国企集团,由市国资委或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资监管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优势。加强县级国资监管机构建设,明确机构的设置、性质和职能定位。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国资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十四)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国资监管机构要遵循企业发展和资本运行规律,以产权关系为纽带,主要通过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依法享有国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围绕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原则,落实国企经营自主权。逐步授予规范董事会的经理层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建立出资人履职事项清单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建立健全国有产权股东代表委派和报告制度,确保出资人职责履行到位。
(十五)探索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改善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和运营质量。以现有的较大规模国企为基础,试点设立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主要开展实业投资,强化资源集聚和资产整合,增强核心竞争力。条件成熟时,可集合部分中小规模市属国企的股权,设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从事股权管理和运营,通过资本运作更加有效地配置国有资产。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经营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资本。
(十六)建立健全差异化激励约束制度。强化业绩考核的针对性、引导性,对功能类国企,重点考核完成政府主导推进型项目工作量、风险控制等;对竞争类国企,重点考核经济效益和价值回报;对公共服务类国企,重点考核服务质量和成本控制,可引入社会化评价机制。完善薪酬形成机制,建立与国企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国企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办法。对组织选任的高管,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对市场化选聘的高管,可给付市场化薪酬。探索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结合国企实际,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科技成果入股、专利奖励以及股票期权、岗位分红权等制度,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约束机制。统筹确定履职和福利待遇,合理确定国企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严格规范业务支出。分类健全职工工资决定和调控机制。
(十七)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安排和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建立健全覆盖全部国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管理制度。建立国有资本收益分类收缴制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上缴比例,到2020年,竞争类国企要达到30%。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国有资本收益重点用于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国企资本金注入和国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以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等。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保障,凝聚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合力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建立市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任务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和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资国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配套政策。组织、国资监管等部门负责制定国企领导人员分类管理、综合考核评价、规范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以及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等有关政策。发改、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项目统筹决策与要素平衡政策。国资监管、财税、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优化和落实支持国企改制上市、整合重组的有关政策。国土等部门负责制定国企深化改革的土地支持政策。
(十九)加强国企党的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机制。强化国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加快培育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党务人才队伍。引导国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严格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正风肃纪、反腐肃贪,确保国企讲规矩守纪律、敢担当善作为,风清气正。坚持反腐倡廉与加强国企管理相结合,强化对“三重一大”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控。建立国企巡视全覆盖制度。切实加强国企纪检组织建设。
(二十)营造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良好氛围。弘扬勇于探索、大胆改革的创新风气,尊重国企基层的首创精神,对法律法规未作禁止性规定的事项,大力鼓励开展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允许在改革中出错,宽容在改革中失误。加强宣传引导,有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市属国企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