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2018-05-07 1133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部分信息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致电0574-8718 8718,我们将及时处理    全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