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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命名和管理办法
甬林产〔2017〕5号
2017-01-03 378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林业龙头企业发展,规范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定和管理,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和《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命名和管理办法》(浙林产〔2014〕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和涉林咨询与服务等为主业,产业关联度大、竞争力强、规模处于市内行业前列,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经宁波市林业局命名的林业类企业,包括以下六种类型:


  生产型:以用材林、经济林和种苗花卉种植、野生动物养殖及销售或其他涉林产品(机械、药品等)为主业的林业企业。


  加工型:以竹木材、林特产品等深加工及销售为主业的林业企业。


  园林型:兼具花木种植和市政园林工程施工业务的林业企业。


  流通型:以林特产品收购、批发、零售、物流为主业的林业企业,包括批发市场、连锁店、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


  休闲型:以森林资源或林特产业为依托,主要开展森林旅游、林业休闲观光业务的林业企业。


  咨询服务型:为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建设提供技术咨询或社会化服务的林业企业。


  第三条  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定和管理坚持自愿申报、公开推选的原则,发挥行业协会和专家作用,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


  第四条  同等条件下,市级林业龙头企业优先享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  申报市级林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规模。生产型、加工型、园林型、流通型、休闲型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咨询型企业可相应降低50%,主营收入应占其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


  2.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联结基地2000亩以上,具有带动行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作用和能力。


  3.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或服务质量、科技含量居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有注册商标或品牌。


  4.企业效益。资产回报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大于65%。


  5.企业信用。遵章守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第六条  对于具有高成长性、前瞻性、创新性或着重于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及工作总结。


  2.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测评)表。


  3.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5.县级以上金融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情况证明材料。


  6.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辐射带动能力情况的证明材料。


  7.注册商标等企业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程序


  第八条  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评定工作程序:


  1.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并行文报市林业局。


  2.市林业局收到各地报送的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实地考察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拟命名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的名单。


  3.拟命名名单通过宁波林业信息网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林业局命名公布,有异议的将重新审核后酌情处理。


  第四章  测评


  第九条  对命名的市级林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命名后每三年测评一次,优保劣汰。


  第十条  接受测评的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提出测评建议后行文报市林业局。


  第十一条  市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测评意见并在宁波林业信息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视为测评合格,有异议的将予重新审核、酌情处理。测评合格的继续使用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测评不合格的取消称号。测评结果由市林业局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


  1.在申报和测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及舞弊行为的。


  2.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被兼并收购或事实上无法正常经营的。


  3.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5.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测评材料、拒绝参加测评的。


  被取消资格的市级林业龙头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的,出具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并按申报评定程序重新申报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评定管理意见》(甬林生〔2008〕31号)同时废止。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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