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科技局关于印发《镇海区企业技术需求、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科技市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流程机制的实践与应用,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需求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体系,为技术经纪人奖励制度的实施提供依据,特制订《镇海区企业技术需求、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海区科技局
2018年5月9日
镇海区企业技术需求、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企业技术需求、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技术需求登记程序,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科技成果、企业需求信息,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镇海区企业技术需求、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备案登记。
第二条 科研机构科技成果是指由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一般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
企业技术需求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科技创新活动中,需要高校院所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的所有技术难题(需求)。
第三条 镇海科技市场运营单位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全流程管理服务。
第四条 镇海科技市场建立镇海区科技成果库和技术需求库,由科研机构、企业、技术经纪人等向科技市场提供信息,市场运营单位负责对入库科技成果及技术需求按所属行业领域进行实时登记,每月向区科技局提交新增成果和需求登记表,由区科技局每月发文认定一批入库科技成果和企业技术需求。
第五条 科技成果、技术需求登记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六条 科技成果、技术需求登记按照行业管理原则,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上报登记。
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行业准许证明等);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以及研制报告、查新报告、用户证明等。
(四)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等)和研究报告。
第八条 科技成果登记后,对无涉密要求的科技成果镇海科技市场将定期公布其科技成果简介、创新点、完成单位和科研人员信息等,以实现科技成果共享。
第九条 企业技术需求登记的范围:
涉及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海洋工程装备、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现代农业以及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等领域。具体包括:
(一)企业在新产品研发、生产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产品设计、生产工艺、产品升级换代、节能降耗、降低成本等方面的需求。
(二)企业在产品(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需要从高校、科研单位引进的成果或项目,以促进自身发展的需求。
(三)根据企业发展战略,从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培养和建立自主研发人才队伍、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积极寻求产学研紧密合作,准备与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联合体的需求,如院士专家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十条 企业技术需求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技术需求登记表》(见附件二、附件三)。
(二)由技术经纪人提供的技术需求,需同时提交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需求登记后,科技市场出具《镇海区企业技术需求入库备案书》。
第十二条 镇海科技市场定期发布最新科技成果及企业需求,技术经纪人可主动向科技市场认领,或由科技市场指定相关技术经纪人进行服务,并签订委托协议,提交区科技局备案,区科技局每月认定一批认领的科技成果及企业需求,作为技术经纪人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