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奉化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化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电子商务发展,更好发挥本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包括区财政安排的由区商务局集中统筹使用的专项资金和宁波市级用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科学、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好资金的分配拨付、监督检查、跟踪问效、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第五条 截止资金申报日,在奉化区域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满一年的,依法经营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服务、电子商务产业园等4类企业(以下简称电子商务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引进;
(二)支持电子商务招商引资工作;
(三)支持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布局;
(四)支持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
(五)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
(六)支持村社电子商务工作推进;
(七)支持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开展;
(八)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电子商务发展事项。
第四章 具体政策内容
第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引进。
(一)经省市认定的我区电子商务培训机构,且由区商务局安排为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除享受宁波市每人500元的补助资金外,按考核合格人数予以每人200元的补助。
(二)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培育)取得电商类高级证书的精英人才(与本地电商企业签订全职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每引进(培育)一人给予企业3000元补助。
(三)经区商务局备案同意,在我区举办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电商论坛、电商大讲堂等,按实际举办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3期,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中高职类学校等新开办电子商务专业并开展电商创业孵化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
第八条 支持电子商务招商引资工作。
(一)对我区实际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的电商应用企业、电商服务企业,除享受宁波补助资金外,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投资在500-1000万元(含)、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园区类企业加大培育招引。引导各类主体利用闲置厂房、空余楼宇建办电子商务园区,培育引进电商服务、电商平台、电商应用等各类电商企业。对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总体办公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培育招引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超过15家,年网络交易额超5000万且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单位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布局。
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行业的投资力度。对本地电商物流企业,当年用于电子商务物流集配仓储中心建设提升的投资额超过25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
(一)电商应用企业在天猫、京东等知名第三方平台开设首个旗舰店的,给予1万元补助。
(二)积极引导商品交易市场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对入驻平台单位数10家以上且单店网销10万元以上的,给予市场主体5万元补助。
(三)企业建立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创新商业模式以及建设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商产业化项目,年度平台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项目投资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为本区电商企业(网店)开展专业化人才指导、营销推广、网店建设、代运营等服务的专业电商服务企业,年服务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上级扶持外,按照服务收入3%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受区商务局委托,在知名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我区优势产业专区或组织大型线上销售活动的运营主体,对其服务推广等运营管理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单个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电商应用企业,当年网上销售实绩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农副产品网上销售实绩首次突破300万、500万、1000万的,分别给予4万元、8万元、12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电商应用企业进行线上产品推广,当年网上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0%的企业,按在知名第三方平台上当年实际支付营销推广费3%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创建。
(一)对评为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除享受上级补助资金外,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评为宁波市级AAAAA级和AAAA级电商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二)对被商务部门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和区级示范企业的,除享受上级补助资金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三)创建成为浙江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和示范社区(村)的,除享受宁波补助资金外,分别给予创建主体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创建成为宁波市级示范镇(街道)和示范社区(村)的,除享受宁波补助资金外,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村社电子商务工作推进。
(一)当年新建且符合宁波市电子商务进万村服务点建设规范和标准的网点,经验收合格,在宁波市补助基础上,给予建设单位每家20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社区智能柜建设,在区商务局统一安排下,对当年新建社区智能柜的,在宁波补助基础上给予建设企业以每组50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开展。
每年安排区商务局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经费20万元,用于支持体系建立、统计培训、数据报送、统计分析、服务购买、信息发布等工作,确保电子商务产业统计工作持续顺利开展。
第五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使用原则和第六条使用范围等规定,结合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兑现扶持政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社会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条件成熟时原则上补贴依据应经第三方审计,补贴对象和金额应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按预算安排数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办法》中同一项目奖励内容交叉的,按从高奖励,不重复奖励或补助;本《办法》和其它政策内容相同或交叉的,按从高奖励,不重复奖励或补助;同类项目升级上等次的,奖励金额补差发放;如无特殊说明,同类项目重新认定的不重复享受奖励或补助。企业或个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停止执行,以此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