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贯彻《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建设都市核心区、打造品质新鄞州的现实需要,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的题中之义,也是提高市民文明素养的内在要求。为扎实推进高水平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7〕78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贯彻《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的良好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调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积极性,加大对《条例》内容及贯彻落实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强化传播效果,使《条例》的内容家喻户晓,提升文明行为的示范效应,营造共同养成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将《条例》纳入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内容,并适时组织举办《条例》宣传教育培训班,对《条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系统解读;要广泛开展《条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宣传普及活动,通过道德讲堂、农村文化礼堂宣讲、小手牵大手学习、班组带组员讨论等形式,不断提高《条例》的知晓率;要组织文艺工作者将《条例》内容编成小品、歌曲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搬上舞台。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落实普法责任制,把《条例》的宣传教育融入到法治实践的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有关部门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利用网站、微博、微信以及宣传栏等载体,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条例》实施顺利推进
(一)区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管理,将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由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二)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由相关单位组成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三)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定期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同时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研究制订不文明行为曝光工作规范。
(四)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民、职工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设文明村(社区);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五)区信访局负责建立完善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依托12345政务平台,及时受理、处置关于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与举报;建立与完善按责转办制度、定期培训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及大数据分析制度。
(六)团区委负责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设置志愿服务岗位,鼓励公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并予以记录。
(七)区发改局负责不文明行为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建立部门信用管理网络体系,加强对不文明行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工作,依法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八)区教育局负责将文明行为纳入教学内容,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九)区公安分局负责违反限制养犬规定、生活噪音污染等不文明行为的执法工作。及时完善限制养犬有关规定,提出限养区调整方案的建议;对违反有关限制养犬规定的行为,加大巡逻排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指导社区、物业、街道、村干部等劝阻、举报违反有关限制养犬规定的行为。对在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场所开展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时,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查处。依法保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正常有效的执法活动,对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举报)人的行为,及时出警,依法处理。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负责涉及城市公共环境不文明行为执法工作。依职责切实做好各类户外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该类违法行为,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取证调查和行政处罚。协同街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城市道路两侧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的清除工作,维护城市市容形象;其中违法责任人明确的,应当首先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清除。加强对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宣传引导,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对高空抛洒、建筑物外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的物品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积极组织广大城管义工,开展各类文明践行活动。通过设立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等形式,积极倡导文明理念、公德意识,劝阻乱倾倒垃圾、毁坏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和街道落实《条例》爱心服务点和爱心公园、亲子厕所等文明城市基本设施建设要求。
(十一)区文广新局(旅游局、体育局)负责组织文艺团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在旅游景区建立文明行为劝导队,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十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落实禁烟规定及相关执法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和各项活动,广泛深入宣传公共场所禁烟规定;将禁烟工作作为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执法的重点工作,把《条例》规定的严禁吸烟的场所作为日常检查执法的重点场所;对于违反有关禁止吸烟规定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督促禁烟场所责任单位做好管理工作;以医院、商场、车站、窗口单位等公共场所为重点,会同有关单位定期开展禁烟专项整治行动;对于群众的投诉举报线索依法核实并进行有效处置。同时,区卫计局会同区红十字会研究制定无偿献血者及造血干细胞或者遗体、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者的保障、奖励办法。
(十三)鄞州交警大队负责对交通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特别是对行驶车辆内人员向外抛掷物品的行为,及时发现查处。
(十四)区总工会、妇联、红十字会、环保、水利、住建等部门应当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十五)区广播电视台、鄞州日报社要通过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和刊登文明行为公益广告等形式,强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宣传,同时,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力度。
(十六)区公安、卫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出台不文明行为曝光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部门予以曝光的违法行为种类、曝光范围、时限等内容,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力度;依据《条例》第四十条,抓紧出台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相关办法,统一确定本部门执法领域内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形、岗位、折抵罚款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等内容,切实有效落实好该条文的执行;对《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应当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及时归集到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明确各镇、街道为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原鄞文明委〔2017〕16号文件中规定的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具体举措,确保《条例》实施顺利推进。
三、完善执法协作,强化监督检查
(一)政府主导,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增强担当、联动推进,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工作机制,强化执法力度,创新执法方式,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各种不文明行为,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二)合作共享,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区信访、公安、卫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共同参与执法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有关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有关部门、镇(街道)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联合执法等制度,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联合执法力度。
(三)分类治理,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各种不文明行为,分区域、分阶段、分重点逐步治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对部分不文明行为的惩戒管理措施,要先行试点、逐步推进,完善出台统一的制度,不断提高群众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自觉性。
本意见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