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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北区政发〔2018〕8号
2018-03-06 555次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江北园区建设,推进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各类相关业务,经研究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主体


  1.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服务。每招引1家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政策期内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各类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促进外贸企业转型发展。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第一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美元奖励0.01元,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鼓励各类企业发展跨境服务贸易。鼓励金融、广告、游戏、信息等各类跨境服务贸易企业依托智能化软件开展跨境服务业务,对企业年服务收入达到2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鼓励做大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规模


  4.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拓展出口贸易。对参加海关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试点的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销售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实现正增长的,按跨境出口每美元奖励0.002元,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5.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出口增量。对参加海关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试点的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销售额增量在100万美元以上,且连续两年正增长的,以上年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每美元奖励0.01元,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6.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年销售收入100万美元以上,对使用邮政小包、EMS快递公司跨境递送的,按物流费用的3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7.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自建品牌。对年销售收入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海外注册的自营品牌注册费用全额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投融资


  8.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投保费用,参照《关于促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北区政发〔2017〕44号)第7条执行。


  9.有效运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


  10.鼓励举办各类招商活动和展会论坛。鼓励各类企业机构承办我区需求的跨境电子商务招商、展会、论坛等活动,对经商务部门认定的,根据活动成效情况及实际经费使用情况,给予30%以内且一般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属于市、区重大活动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鼓励我区专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对经商务部门认定的,按照获得的相关资格证书考取人数给予培训机构500元/人的补助。


  五、其他


  12.本意见适用于在江北区域内(除宁波电商经济创新园区)注册设立、独立核算、面向企业和个人提供销售和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是指企业搭建的为入驻商家开展进出口商品分销业务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


  13.企业当年兑现金额不超过当年房租租金(江北区域内)的50%(第4、10、11条及在我区购置办公用房的除外),其余部分顺延至下一年度兑现。


  14.本意见中“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均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且纳入跨境试点范围。


  15.当年发生虚报交易数据、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及其他非诚信行为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16.本意见自2018年4月6日起实施。凡此前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6日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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