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要求, 现就我区地税系统合理简并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次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将小规模纳税人原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简并为按季申报缴纳税款。如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本次采用简并征期的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增值税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三、本次采用简并征期的小规模纳税人涉及的税种、税目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印花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