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门、各属各单位:
《海曙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海曙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海曙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分设科技创新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奖一次,由区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奖项的设置及奖励:
(一)区科技创新贡献奖。授奖人数每次不超过2名,每人奖励20万元。
(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别;其中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2项,每项奖励10万元;每次授予二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5万元;每次授予三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3万元。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我区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奖励总额不变,其奖金分配比例由联合申报单位按贡献大小自行商定。
第七条 对我区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配套奖励:
(一)由我区推荐,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由我区推荐,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且该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中,由我区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一等奖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获二等奖的奖励100万元。
如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中,我区单位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且直接参与项目的,则根据参与单位在该项目完成中贡献大小,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建议,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由我区推荐,区内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各奖别配套奖励总额不变,其奖金分配比例由联合申报单位按贡献大小自行商定。
(五)同一项目分别获得了区、市、省和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其配套奖励实行就高补差。
(六)配套奖励仅颁给项目完成单位,对项目完成人不再奖励。
第三章 评奖条件与申报要求
第八条 我区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及一线科技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区科技创新贡献奖候选人:
(一)关心、支持我区科技创新活动,积极营造科技创新氛围,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引进科研机构和人才,为推动区域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参与完成重大或重点科技项目,并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实施产业化后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3年内获得产业化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投入生产后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牵头解决了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研究成果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价值;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及其系统(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条 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署名纠纷的项目和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专用项目不在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之列。对已获得过上级奖励的同一项目,不得参与区级项目的申报和评选。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可由下列单位和人员推荐:
(一)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二)各镇乡、街道、产业园区管委会;
(三)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四)国内相关专业技术领域2名以上(含2名)高级职称的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
(一)区科技创新贡献奖申报材料:
1.完成的重大项目和获得的科技奖励证书;
2.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授权发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3.引进共建的研发机构和科技合作项目;
4.经济效益证明;
5.公开发表的代表性论文及专著以及其他证明;
6.创新产品的专业检测报告,特殊行业创新产品的审批文件等;
7.三年(含)以上单位岗位工作经历和劳动用工关系证明材料;
8.其它(评价被推荐人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材料:
1.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表;
2.成果登记证书;
3.项目结题(验收、鉴定)证书;
4.检验或检测报告;
5.享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6.涉及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材、食品饮料添加剂、化妆美容品、消防器材、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应提交审批、审定证明文件等;
7.查新报告;
8.经济效益证明原件(加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专项审计报告;
9.应用证明或被采纳的评价证明;
10.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等;
11.其他佐证材料(论文等);
12.承诺书。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成立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科学技术奖推荐(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为区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其他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科学技术奖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在完成区科学技术奖推荐(申报)项目的评审后,应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包括得分高低排序的评审结果。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提出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初步名单及奖励等级。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的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初步名单及奖励等级,报上级审核后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拟奖励项目(候选人)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励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与被推荐的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被推荐的区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和候选人应当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书。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8日起施行。原《海曙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海政〔20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