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重点优势企业”培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重点优势企业”培育实施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11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重点优势企业”培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壮大新区工业经济实力,加快重点优势企业培育,打造若干特色产业集群,实现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目标,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2016-2018年)》(甬新管发〔2017〕4号)文件精神,实施“重点优势企业”培育,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在突出新区产业发展导向,提升现有存量优势企业,优选培育企业,集中资源优势重点培育,促进企业快速增长壮大。
第二章 培育条件
第三条 申报重点优势企业培育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注册登记在杭州湾新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已通过项目综合验收的工业企业。
(二)产业范围:符合新区产业导向,重点支持高性能新材料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汽车制造产业,以及其他产业中具有潜在引领作用、模式新颖、成长快速的企业。
(三)企业规模:上一年度销售收入3亿(含)以上或实缴税金1000万元(含)以上,成长性好,潜力大的重点优势企业。特别优秀的企业经重点优势企业培育考核评价办公室商讨后可适当放宽规模条件,但发展目标及奖励扶持政策酌情制定。
(四)发展目标:培育期内企业有切实可行的跨越式发展目标和发展措施,其中销售收入和实缴税金增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上一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至10亿元及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培育期内年销售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20%。
上一年实缴在1000万元(含)至1500万元、1500(含)至2000万元及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培育期内年实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20%。
第三章 申报及跟踪管理
第四条 新区成立重点优势企业培育考核评价办公室(简称考核评价办公室),由新区经济发展局、财税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企业评选、发展目标和政策确定、考核评价、政策兑现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条 凡符合入围条件的企业,可向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前三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及实缴税金清单;
(三)企业简介及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包括企业定位、战略描述、三年发展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实施计划及措施。
第六条 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办公室对企业申报的三年发展计划各项指标进行审核评价,提出重点优势企业培育建议名单及相关扶持政策并报党工委会议审定。
第七条 签订培育责任状。由考核评价办公室与企业签订培育责任状,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考核兑现。列入三年培育计划的企业,其财政奖励采用年度考核兑现。考核评价办公室对培育企业年度实现销售、实缴税金等指标进行考核。
企业当年达到发展目标的,当年度财政奖励全额兑现;其中一个指标未能达到发展目标的,按未达标的指标完成率予以同比例兑现,完成率低于80%不予奖励;销售收入和实缴税金均未能达到发展目标的,不予兑现;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重点优势企业培育,以增长为核心,突出个性化支持,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培育:
(一)重点优势企业培育专项奖励。每年以前三年平均地方贡献值为基数,实施动态管理,当企业达到当年发展目标后,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基数30%增长以上部分并入重点优势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全额用于上述企业各项发展支持。
(二)个性化支持。根据企业发展实际和需求,在品牌培育、智能制造(技术改造)、管理提升、产品研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奖励。
(三)其它。在土地、水电等要素供给,项目申报等方面实行优先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享受本政策的工业企业,其关联企业不得享受《新区商贸流通服务业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实缴税金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不包括各类查补税收。财政贡献指上述实缴各项税收的地方可用财力,其中,增值税按25%留成计算。
第十二条 培育期间,根据杭州湾新区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被列为“D、C”类企业的,则取消该企业当年度培育资格及相应扶持政策。企业应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纳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如出现重大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则取消培育资格。
第十三条 享受本政策企业不再享受其他同类区级财政补助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由经济发展局、财政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