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4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7〕8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和加强市场监管,结合宁波杭州湾新区实际,经管委会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为新区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四个基本原则,转变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加快实现“四围绕、四加快”工作目标。
(一)坚持职责法定原则,围绕依法行政、放管结合,加快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坚持信用约束原则,围绕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坚持协同监管原则,围绕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加快推进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互联互通,形成联动响应、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四)坚持社会共治原则,围绕社会多元治理,加快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一)严格实行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市场监管分局,下同)、审批部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做好工商登记、审批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不得擅自改变工商登记、审批的条件或程序。
行政审批中的具体条件、标准涉及环境保护、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审批部门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沟通衔接,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不能协商一致的,报管委会及时协调解决。
(二)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双告知”。在登记注册办理环节,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应当依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如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应当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申请人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确认已知悉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工商登记注册后,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依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通过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上发布,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已认领登记注册信息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至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三)依法公开后置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科学合理界定审批条件,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制定审批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要积极做好审批前的行政指导,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及时核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三、厘清监管职责
(一)严格执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明确的186项监管事项,各相关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涉及2个以上部门共同监管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不得推诿扯皮。对出现的部门职责争议,主办部门要主动进行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商不成的,及时报管委会协调。
(二)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标准,落实监管责任,细化本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监管要求等内容,建立符合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行政审批、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加强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重点围绕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监管、一般经营资格监管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健全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制度,完善年报公示、信用监管、信用约束等市场监管长效措施。
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审批事项特点、行业管理风险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商品的监管,提升发现问题能力,及时查处未按规定报经审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同一经营事项涉及2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由其中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主体登记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2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经营事项不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监管。
(三)建立证照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部门;同时依托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市场主体登记部门与审批部门间的登记、审批信息及监管信息双向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四)全面推广以随机抽查为原则的监管新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各部门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实行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确定执法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及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五)依法规范共同查处机制。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当主动牵头负责查处;依法提请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的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条件和要求。
四、健全部门协作监管机制
(一)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各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职能范围内,积极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做好与相关注册登记、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推送,确保部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二)实行信用风险等级分类监管。将企业信息公示与企业信用监管结合起来,依据信用分类、风险等级、监管职能,对企业实施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监管措施;对有轻微违法失信的企业,通过公开失信记录、督促整改等措施加强监管;对有违法违规等典型失信行为的企业,采用公开违法记录、重点抽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限制等措施加强监管;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适用重点检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
(三)严格落实失信主体资格限制工作。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贯彻《国家38个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国家21个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154号)等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共建守法诚信的社会环境。
(四)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按照守信企业一路畅通、失信企业处处受限的原则,建立从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约束机制。2017年底前,管委会将依托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制定失信惩戒清单,把信用信息作为经营、投融资、高消费限制、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新设企业登记、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一)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定期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经营法律培训、企业信息联络员信息与信用管理培训。制定企业信息与信用管理规范指引,推广企业信息与信用标准化管理,鼓励支持企业参加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活动,提高内部经营管理质量,提升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企业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费安全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
(二)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12345民生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大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方式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利用新闻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加大曝光典型案件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三)加强与管理服务类组织的互动合作。加强与商务楼宇物业、集中办公区主办方、市场主办单位、村(居)委会等各类管理服务类组织的互动合作,积极开展法规宣传、政策咨询、消保维权等服务活动,引导其参与监督、服务和管理,借助其力量掌握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实际经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延伸监管手臂,提高监管效能。庵东镇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治理。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