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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慈溪市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慈商务〔2018〕24号
2018-05-29 1138次


各镇(街道)经发办(现代服务业办)、 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经发办,慈溪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慈溪市电子商务协会   :

    

  现将《慈溪市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文件要求,摸排辖区内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实情,做好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管理的宣传发动及组织申报工作。
  


                  慈溪市商务局
                   2018年5月29日
   

慈溪市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慈政发〔2016〕17号)精神,更好地掌握市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展情况,提高相关扶持政策的使用绩效,促进全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提质增效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在慈溪市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独立核算,并以互联网为主重要渠道,实现或帮助消费者实现网上跨境购物、商户之间网上跨境交易和在线跨境电子支付等商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根据业务类型不同,本办法所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为跨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网上交易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简称“跨境电商平台企业”;
    

  (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网商),简称“跨境电商应用企业”;
    

  (三)为跨境电商应用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物流仓储、人才培育、报关、报检、退税等专项服务或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企业,简称“跨境电商服务企业”。
    

  第五条 备案条件


  (一)共性条件


    1、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


    2、企业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备完善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等管理制度。


    3、企业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二)个性条件


  1、跨境电商平台企业
    

  平台功能开发已经基本完成、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网站平台已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和ICP认证,采用B2C模式进行零售的要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和支付过程,采用B2B模式进行批发的要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过程;
  

  在建项目须承诺于申报日起半年内上线运营,已建成项目须产生真实交易记录。
    

  2、跨境电商应用企业
    

  借助一个或多个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采购或销售业务,有开展相关业务必需的办公、经营场所以及设备、资金、团队等,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有跨境电商应用业绩。
    

  3、跨境电商服务企业
    

  有开展电子商务服务相关业务必需的办公、经营场所以及设备、资金、团队等,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服务企业数不少于5家。
    

  提供物流服务的,原则上应为国家A级以上物流企业,提供支付服务的应获得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许可证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 管理机构
    

  慈溪市商务局为全市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的主管部门,委托慈溪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慈溪市电子商务协会)负责全市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的具体工作。慈溪市商务局负责审核批准备案结果,受理对备案结果以及有关决定的异议申诉。
    

  第七条 备案流程
    

  1、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按照要求准备相关备案材料,向所属镇(街道)提交申请,由镇(街道)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慈溪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慈溪市电子商务协会);
    

  2、慈溪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慈溪市电子商务协会)组织人员对材料进行复审并将有关审核结果报慈溪市商务局;
    

  3、慈溪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确定备案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纳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库。
    

  第八条 备案材料
    

  所有申请企业均需提供慈溪市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经营场地证明。除此之外,各相关企业还需要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跨境电商平台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自建平台类须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自有真实经营的互联网网址(网站截图亦可)。
    

  2、跨境电商应用企业(B2B2C业务类企业需提供)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报检登记号(报检资质)。
    

  3、跨境电商服务企业
    

  上一季度企业财务报表;服务客户列表。
    

  第九条 备案资格管理
    

  1、经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方可享受慈溪市级有关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2、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查明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备案申请;已备案的,剔除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库,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3、经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变更信息备案,未及时提交备案信息的取消备案。
    

  4、经备案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在有关经营指标符合统计部门相关统计标准,需要纳入统计样本的,要积极配合,如实填报,不得拒报、瞒报、虚报。
    

  第十条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管采取自愿申请、即时受理、集中审核方式,常年申请,按季度集中审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慈溪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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