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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印发产业发展基金运作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高科〔2017〕28号
2017-05-11 403次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发展基金运作与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2017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7年5月11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

发展基金运作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5〕75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70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运作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甬财政发〔2015〕660号),就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发展基金的规范运作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发展基金是由管委会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母基金的设立符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政策导向、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区内产业集聚特点、扶持发展需要,主要以培育区内重点产业(集群),打造创新创业驱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为目标。


  第三条  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重点突破、分类指导、统分结合、稳步推进”的发展原则,采取参股设立产业子基金与直接投资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并建立“母基金+专项产业基金+产业子基金”的三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母基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宁波市、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母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母基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首期启动2亿元,存续期10年。以后年度根据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情况,逐步扩大基金规模。


  第六条  母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经清理转化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三章 母基金管理架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母基金管理架构包括产业基金领导小组、投资评审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行机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基金管理办法各司其职。


  (一) 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建立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参与决策的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决定和审批母基金投资原则、方向、资金计划、各类基金管理制度原则框架,决策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总体设立方案、直接投资项目方案等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母基金决策机构日常工作,牵头提出母基金设立方案和规划,拟订母基金管理制度原则框架,牵头提出母基金筹集、分配计划;建立投资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织产业子基金组建方案评审,组织直投项目评审,提出直接投资项目实施建议,负责对基金考核评价和监督等。


  (二)投资评审委员会:投资评审委员会由管委会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专家共同组成。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评审内容的不同进行动态调整,人数须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母基金拟参股子基金(直投项目)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重点产业项目的直接投资等事项,接受投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三)基金法人机构:授权管委会直属公司(宁波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授权代为履行对产业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出资主体职责;按法律规定签署出资人相关法律文书;负责母基金专户管理、核算,定期向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收支运作情况。


  (四)基金运行机构:根据产业基金领导小组要求,基金可由基金法人机构直接运行管理或委托区国有独资专业化机构管理。如基金委托专业化机构管理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作工作。


  根据基金管理职责,基金运行机构主要负责财政出资额度内的母基金日常投资运作管理、资金使用;负责直投项目调查、提出投资方案及直投项目投后管理;定期向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母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行情况报告。


  (五)基金托管银行:母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基金托管银行原则上需竞争性遴选后由财政局确定,并由财政局、母基金法人机构与其签订基金托管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第四章 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运作模式


  第八条  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区内注册登记,实收资本(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不得系自然人;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果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内承租办公地点的,该办公地点租赁的期限不低于受托期限,并且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有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管理与运作规范,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机构或团队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七)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受托期间,在进行以下行为时必须征得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同意:


  1.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受托期间注册股本金(即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可以增加;


  2.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受托期间涉及公司法人或股东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事先向区相关管理部门报告,而且拟受让该股权的新股东其经济实力不得低于原股东,且该新股东公司注册的实际到位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八)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管理该基金期间,如果出现违法违规经营、基金把控不严、管理不善出现亏损等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情况,产业基金领导小组有权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及时制止风险扩大;


  (九)如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违反上述一至六项规定,产业基金领导小组有权随时更换受托人,或违法违规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由母基金专户中支付。


  第十条  母基金采取参股设立产业子基金与少量直接投资相结合的运作模式。


  (一)参股子基金模式,指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产业子基金的运作模式;


  (二)直接投资模式,指对园区确定需要培育和引进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按母基金一定比例采取直接投资模式。母基金的直接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20%。


第五章 专项产业基金管理架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根据母基金制度框架拟定设立方案,方案应明确设立原则、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基金规模及资金来源、部门专项资金分年度转化基金计划、运作方式、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筛选合格的产业子基金进行管理运作。子基金可以是“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PE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种投资模式。 


  第十三条  专项产业基金管理架构由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产业基金运行机构组成:


  (一)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主任,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提出本领域专项产业基金总体设立方案,确定本产业领域的投资方向和重点,决策产业子基金的组建方案,决策本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管理模式,即选择本领域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化管理机构管理,审定本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等。


  专项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提出本领域专项产业基金总体设立方案、投向和重点,拟定本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经专项产业基金管委会同意后报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负责产业子基金的组建、监督、退出;负责整理提供行业投资信息和需求、推荐行业投资备选项目等投资对接服务,自行或委托专业化机构对产业基金领导小组批准额度内专项产业基金日常投资运作进行管理,定期向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产业基金运作情况等工作。


  (二)专项产业基金运行机构:根据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管委会要求和母基金法人机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作工作。


  1.专项产业基金委托专业化管理机构管理的,可以委托区国有独资专业化机构管理,也可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管理。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母基金出资额度内的专项产业基金日常管理。具体负责组织拟设立产业子基金公开征集工作、收集产业子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受理子基金申请、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合作子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合作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负责派遣代表监督产业子基金的投资运营,定期向专项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母基金法人机构报送专项产业基金运作情况。


  母基金法人机构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须签订三方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区内注册登记,实收资本(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有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管理与运作规范,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机构或团队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6)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7)承诺按不低于受托管理的专项产业基金额度的30%出资,在母基金出资设立产业子基金时,按不低于母基金出资额的30%同步出资。受托管理机构若属区国有独资公司,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由母基金专户中支付,原则上按照母基金对产业子基金实际出资额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


  2.专项产业基金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的,产业子基金征集、子基金申请受理、尽职调查、合作谈判等工作由部门自行负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实施,定期向母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母基金法人机构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须签订专项产业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六章 参股设立产业子基金和直接投资


  第十四条  母基金参股设立产业子基金原则上以专项产业基金运行机构为主进行市场化搜寻征集,并经过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媒体公示、提交专项产业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


  专家评审通过的子基金方案,宜在有关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公示。对公示中发现并查实问题的项目,专项产业基金不予支持。经评审和公示的参股产业子基金项目,由专项产业基金运行机构报专项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专项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提出建议后报专项产业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针对母基金直投项目(或企业),由母基金运行机构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直投项目尽职调查等前期工作,提出投资方案并报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并经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投资建议报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直投项目(或企业)各方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


  第十六条  母基金参股设立产业子基金,依据专项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产业方向,重点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领先、基金管理经验丰富、资金募集能力强、专项产业领域招商能力突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信用良好的品牌投资管理公司,以及产业内的领军企业作为产业子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产业子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区内注册登记,实收资本(实缴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对已登记备案(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的管理机构,不受注册地限制;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有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管理与运作规范,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机构或团队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产业子基金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其他组织形式(但母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资金规模最低为5000万元人民币; 


  (二)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按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2%认缴出资;


  (三)子基金原则上须在区内注册成立,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基金业协会、发改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子基金设立之后能马上实施投资;


  (四)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确需延展存续期的应按参股子基金原有审议决策程序重新报批后确定,最多延长2年。


  第十九条  母基金对单一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该子基金实收资本(实缴出资总额)的30%,母基金及其他国有性质资金对单一产业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合计不高于50%,母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政策性子基金除外)。


  第二十条  不低于产业子基金实收资本(实缴出资总额)50%的资金或母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需投资于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以核心区为重点、覆盖一区多园。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产业子基金自身实收资本(实缴出资总额)的20%,且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对于用作并购、重组、定向投资等用途的项目投资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但事前须报专项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专项产业基金运行机构应监督产业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进行专业化、市场化的投资运作,以及按严格的基金管理制度和风控制度进行子基金和被投项目管理。


第七章  投资方向和投入退出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应根据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战略,结合全区经济发展规划,以培育新兴增长点为核心,加快发展新材料、科技服务业两大特色主导产业,重点投向新材料、智能制造、生命健康、科技服务业等四大特色产业;以及工业物联网、金融、文化创意等新兴领域。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市限制行业。


  第二十四条  母基金及其产业子基金的投资运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原则上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各级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不得投资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 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四)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五)各级基金的资金使用需严格遵循相对应的管理办法,不得挪作他用;


  (六)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七)不得投资于合伙企业、其他基金或投资性企业(仅适用于产业子基金);


  (八)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九)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十)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母基金出资形成的股权(出资份额)一般应“同股同权”。对母基金参股子基金或者出资投资于初创期、中早期以及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第二十六条  母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出资份额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时,除按约定价格退出以外,按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价格。


  第二十七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母基金除与其他出资人约定的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母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约定选择退出:


  (一)产业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三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时间及出资要求完成设立的;


  (二)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产业子基金注册设立后,六个月内未完成基金业协会登记与备案,未能正常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母基金出资拨付产业子基金帐户六个月以上,参股产业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产业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或相关合作协议的;


  (五)发现其他出资人或者产业子基金管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及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八章 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产业基金监管机制,牵头制订本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各自专项产业基金的支持重点、组织架构、投资方向、投资运营、费用收益、风险防控、绩效考核、报告制度等相关内容,建立健全对收益让渡项目的风险承担及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九条  母基金运行机构接受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定期向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母基金法人机构报送母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条  专项产业基金运行机构应委派代表列席产业子基金企业投资决策机构的项目评审会议,审阅投资项目的有关资料,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产业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拟投资项目,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专项产业基金运行机构应切实履行好受托管理职责,加强对子基金运作监管,定期向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及母基金法人机构报送产业子基金运作、财务报表及投资进展、股本变化等情况。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专项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母基金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金融、国资、审计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母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产业基金领导小组、专项产业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母基金、专项产业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各级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另行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由专项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已制定的专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作相应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发展基金运作与管理办法》(甬高科〔2015〕47号)、《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关于成立产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的通知》(甬高科〔2015〕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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