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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北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区科技〔2018〕15号
2018-06-06 342次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电商经济创新园区产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诚信建设,提高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现将《江北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2018年6月6日


江北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诚信建设,提高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及市、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是江北区科技局对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以此进行相关的管理和决策。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申报和实施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事业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评审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等。


  第四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贯穿于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全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申报立项。对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组织实施。对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和使用、中期检查和评估、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结题验收。对项目总结、技术指标检测、项目经费决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以及项目验收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其它。对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诚信状况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五条  科技计划信用信息包括责任主体的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第六条  基础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信息,如所涉及的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实施期限和项目经费等。


  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全过程中均履行工作职责和承诺义务、遵守规章制度、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如期圆满完成其正式承诺内容的守信行为信息。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是指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要求、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违法违纪及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与影响的行为信息。主要是指: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承担资格或中介服务资格。


  (二)项目申报、实施或验收过程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夸大或虚构项目取得成果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三)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执行,不按要求申请验收或终止;擅自停止项目实施,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造成不良影响。


  (四)受委托履行相关职能的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五)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六)利用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七)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九)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等情况。


  第九条  对具有第八条所述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已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对于具有科技计划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区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项目补助资金、2年内取消其参与由区科技局组织开展或推荐的各类计划项目申报、管理与实施的资格等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5年内取消其参与由区科技局组织开展或推荐的各类计划项目申报、管理与实施的资格。


  对于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区科技局可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参与由区科技局组织开展或推荐的各类计划项目申报、管理与实施的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建立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数据库,由各计划项目主管科室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科技计划信用情况收集、评价、发布和数据录入工作。科技计划项目信用评价需经局党组会议通过并反馈相关责任主体无异议后才可对外发布和录入数据库。录入数据库,需填写《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表》(见附件),并报办公室备案。


  对在上级科技部门信用评价中存在失信行为并被通报处理的相关责任主体,按上级部门处理方式对应处理并录入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数据库。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相关责任主体对区科技局认定的科技计划不良行为记录和相关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失信行为认定通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局提出复核。区科技局应当自受理异议2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应当充分利用科技计划信用信息,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一)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实施中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


  (二)在项目立项、评审专家遴选、受托管理机构确定、科研项目评估中,将科技计划信用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三)一年(指12个月,下同)内发生失信行为2次(含)以上的相关责任主体为项目实施监督重要对象,采取减少限额申报指标或限制申报等方式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科技计划信用行为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记录名单。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与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供科研信用服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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