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海曙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和园区:
现将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海曙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30日
海曙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培养工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按照统筹资金使用、强化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运作、讲求绩效考核促进人才工作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甬政发〔2009〕100号)、《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人才开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海党〔2012〕28号)、《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17〕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资金来源:区财政从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和上级补助款作为海曙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
第二章使用范围、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支持企业引进全职“海外工程师”,“海外工程师”指在宁波工作并担任相应的中层及以上职位的外籍工程技术研发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资助金额按支付给“海外工程师”本人的年薪高低,分50(含)-70万元、70(含)-90万元、90(含)-120万元、120(含)-150万元、150万元及以上等5个区间,市本级财政分别按每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区财政按等同市本级资助标准提供相应的一次性配套资助。
第五条企业全职从市外引进45周岁以下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才,经学历认定后给予8万元的人才补贴。引进人才自引进之日起计算,在海曙区社保缴纳满一年后一次性拨付相应的资助金额。
第六条定期发布《海曙区高素质紧缺人才引进资助目录》,对企业全职从市外引进并列入资助目录的各类人才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的资助。资助标准: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3万元,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或年薪20万以上的人员2万元。引进人才自引进之日起计算,在海曙区社保缴纳满一年后一次性拨付相应的资助金额。已获第四条、第五条资助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第七条加大对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的资助。对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在站的,每个周期给予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科研和培养经费资助分别为最高50万元、35万元。
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经费资助分三批拨付。开题报告审核通过后拨付10万元,中期报告审核通过后拨付10万元,结题报告会后,根据科研成果和培养成效考核分A、B、C三档,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拨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拨付15万元、10万元、5万元。博士后科研成果和培养成效由区人社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组进行评估。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享受市级8万元的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博士后出站留在海曙并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给予安家补助经费30万元,根据每年的社保缴纳证明,分3年每年10万元核拨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拨付给个人。博士后出站留海曙安家补助与宁波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不重复享受,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对企业专家工作站每个立项的专家服务项目给予最高3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申请立项项目不超过3个,每位专家每年在海曙区企业申请立项项目不超过3个。企业与专家协议金额超过3万元的,按3万元补助,不足3万元的,按协议金额补助。补助资金在协议签订时提出申请,在项目完成经评估后一次性拨付。
申请设立区级企业专家工作站的企业一般为规模以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与高等院校、技师学院、科研院所中至少1名以上专家签订项目服务协议,有明确的协议金额。已获得市级企业专家工作站的自动认定为区级企业专家工作站。
第三章资金申报程序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乡)、街道和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和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人社局。
第十条申报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各类人才项目相应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一条区人社局收到申报材料审核后,交由区财政局复核,如果有需要也可邀请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资金拨付的对象和额度,在区人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示期限结束后,如无异议,区人社局下达专项资金文件。
第十三条区人社局将资金拨付给各镇(乡)、街道和园区,企业凭相关文件到各镇(乡)、街道和园区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押。资金的拨付、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十六条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单位或个人对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有权收回已拨付的全部款项。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如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