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江北区落实宁波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发〔2017〕4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宁波市江北区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北区财政局 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2月8日
宁波市江北区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江北区落实宁波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发〔2017〕42号)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江北区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为加强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 《江北区落实宁波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的若干政策》文件要求,每年安排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通过开展管理咨询和自主管理创新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等补助,市级转移支付的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江北区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使用。
第三条 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自愿申报、产业导向、总量控制、注重实效、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补助范围
(一)工业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对企业通过管理咨询服务机构诊断辅导,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且绩效显著的管理咨询项目给予补助。支持重点:企业发展战略、精益生产管理、卓越绩效管理、流程再造、组织和人力资源管理、品质和现场管理、市场营销、品牌战略等管理咨询项目。
(二)中小企业自主管理创新项目。对企业自主组建创新团队,通过内部管理变革,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且绩效显著的管理创新项目给予补助。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工业企业管理咨询项目
1.注册登记在江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含);
3.接受专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诊断辅导服务,项目合同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
4.合作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需在区经信局登记报备;
5.企业发展符合产业导向,开展管理咨询后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绩效显著。
(二)中小企业自主管理创新项目
1.注册登记在江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4亿元(含)之间;
3.企业自主成立管理创新团队,创新项目目标明确,按计划实施,并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
4.企业发展符合产业导向,通过自主管理创新变革,生产成本降低,产品合格率提高,现场整洁,制度健全,运行效率明显提升,效益稳步增长。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工业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经验收通过后,按管理咨询服务支出的实际发生额不超过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中小企业自主管理创新项目每年认定不超过2个,给予10万元的补助。
原则上三年内享受过区级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当年度享受过市级及以上相关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区级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区经信局印发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向属地街道(镇、工业区)经济主管部门申报,属地街道(镇、工业区)经济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区经信局。
(一)工业企业管理咨询项目。企业需提交项目申报表,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合同、诊断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书、预期效果(涉及商业秘密的可隐去)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二)中小企业自主管理创新项目。企业需提交项目申报表,并提供创新项目实施团队、实施方案或计划书、预期效果(涉及商业秘密的可隐去)、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实缴税金证明等。
第八条 验收申请。管理咨询和自主管理创新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向属地街道(镇、工业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属地街道(镇、工业区)经济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经信局。
(一)工业企业管理咨询项目。企业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实施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估报告、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及验收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等。
(二)中小企业自主管理创新项目。企业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实施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估报告,验收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等。
第九条 审核公示。区经信局根据各地递交的验收申请材料,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资金补助项目以现场核查、资料核实、集中评审等形式进行验收审核,确定本年度补助的企业名单,核定补助金额,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资金拨付。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文件。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或虚报、冒领、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相关补助资金,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涉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被通报处理或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其他有关行政、司法部门调查、处罚、查封或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服务业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