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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智慧办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智慧办〔2018〕9号
2018-06-20 827次


各镇(街道、园区)发服办:


  现将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制订的《鄞州区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6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8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8〕2号)精神,积极促进我区动漫游戏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动漫游戏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漫游戏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动漫游戏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引进扶持补助;


  (二)重点精品项目;


  (三)作品播出(上线)补助;


  (四)获奖和基地补助;


  (五)产业拓展补助。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二)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三)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申请引进扶持补助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动漫游戏企业(不包括入驻动漫游戏基地的企业);


  (二)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列入备案且纳入产业统计;


  (三)列入备案登记满一年后,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销售收入每年保持20%以上的增长。


  第六条  申请重点精品项目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动漫游戏企业;


  (二)申请项目获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我区;


  (三)能体现当代社会主义正能量和弘扬传统文化精品,根据年度重点,须符合全区动漫游戏重点精品扶持方向;


  (四)项目实际投入在100万元以上;


  (五)项目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论证通过。


  第七条  申请作品播出(上线)补助条件:


  (一)企业作品获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我区;


  (二)动漫作品获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和发行许可,在中央台、省级卫视及省级相关少儿频道、宁波电视台首播,播出时间分为播出时间为黄金时段(17:00-21:00,寒暑假期间可扩展到9:00-21:00)和非黄金时段(除黄金时段外时间,但不包括1:00-5:00),或在经评定有一定规模浏览量的相应等级新媒体(平台)获得首播;


  (三)游戏产品获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和批准,在相应平台上线;


  (四)需有一定规模的动漫游戏制作团队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


  (五)作品投入产出合理,得到评审验收组推荐,并给予评定相应等级。


  第八条  申请获奖和基地补助条件:


  (一)需取得获奖和基地的有关认定文件、证书或证明;


  (二)获奖作品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我区;


  (三)认定、发证或发文单位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四)申报补助时间距离取得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九条  申请产业拓展补助条件:


  (一)需是动漫游戏企业牵头拓展业务,开展产业链和多产业融合,涉及动漫游戏与信息软件、电商平台、文具、服装、广告、创意和媒体等产业合作,重点支持动漫游戏在网络平台、衍生品、文化创意和新媒体中的应用;


  (二)已具产品或方案实体,能有效提升传统产业或产品的品牌和形象,申报项目或作品需具有授权证明和一个以上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三)申报项目已发生销售额20万元以上;


  (四)项目实施效果良好,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推广效应,得到评审验收组推荐。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条  补助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引进扶持补助额度


  1、对符合条件的我区动漫游戏企业,给予连续三年的房租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50万元,按年度落实;


  2、办公用房补助面积按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从业人员数计算,以每人15平方米计,换算面积不超过实际办公用房面积,参照本地区同类办公楼宇年度市场均价给予兑现;


  3、企业三年优惠期满后,年均销售收入或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达50%以上的特别优秀企业再给予1-3年房租减半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重点精品项目补助额度


  对经认定列入的重点精品项目,按实际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作品播出(上线)补助额度


  1、动漫作品评定等级,按在中央台、省级卫视及省级相关少儿频道、宁波市电视台首播的,给予播出时间按黄金时段每分钟2500元、1500元、800元,非黄金时段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500元核算,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2、动漫作品在有一定规模浏览量的相应等级新媒体(平台)获得首播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评定补助等级,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3、游戏产品获批准上线的,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四)获奖和基地补助额度


  1、对新认定的市级重要奖项或产业基地,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


  2、对新认定的省级重要奖项或产业基地,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要奖项或产业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4、以上奖项或产业基地需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非政府奖项酌情给予奖励;


  5、以上补助实行分档差额和从高不重复奖励。


  (五)产业拓展补助额度


  对经认定列入的动漫游戏产业拓展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销售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以上作品播出(上线)补助和获奖补助若为同一作品,则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四章、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资金的受理时间为:引进扶持补助、作品播出(上线)补助、获奖和基地补助、产业拓展补助分二批,一般分别为6月份和9月份受理,重点精品项目补助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择时评定,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动漫游戏资金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智慧办。


  (一)申请引进扶持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动漫游戏产业资金引进扶持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落户鄞州区的合作协议或备案登记表;


  4、房租协议;


  5、房租发票;


  6、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社保机构出具的员工社保证明;


  8、员工工资单;


  9、核算年度财务报表。


  (二)申请重点精品项目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动漫游戏产业资金重点精品项目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证书;


  4、投入核算表;


  5、项目总结报告。


  (三)申请作品播出(上线)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动漫游戏产业资金作品播出(上线)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证书;


  4、投入核算表;


  5、动漫作品提供备案公示表和发行许可证,游戏产品提供备案通知单和同意出版批文;


  6、动漫作品提供媒体(平台)的播出合同、播出证明或播出节目时间表,游戏产品提供上线平台相关证明。


  (四)申请获奖和基地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动漫游戏产业资金获奖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证书;


  4、获奖或产业基地认定文件、证书或证明。


  (五)申请产业拓展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动漫游戏产业资金产业拓展补助申请表;


  2、项目总结报告;


  3、项目销售核算表;


  4、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通过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区智慧办。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申请单位所申报的项目进行仔细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管理部门用章。


  第十五条  项目审查


  (一)项目初审。由区智慧办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形式审查、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申请单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资助要求。


  (二)项目评估。区智慧办根据项目要求组织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三)经费安排与审定。经项目初审和评估后,由区智慧办根据经费申请、财政预算及进展情况提出经费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一)经费安排方案由区智慧办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智慧办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补助经费。


  (二)对于实行“一事一议”的单位,补助办法按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智慧办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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