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环保局关于印发《宁海县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四炉”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全县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四炉”验收工作,进一步推进高污染燃料“四炉”的淘汰改造,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五炉”验收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海县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四炉”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四炉”的验收工作,进一步推进高污染燃料“四炉”的淘汰改造,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五炉”验收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炉”,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等。
本办法适用于已列入淘汰改造计划的高污染燃料“四炉”验收。
第三条淘汰改造“四炉”的验收由县淘汰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县经信、财政、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淘汰改造“四炉”验收工作。
第四条“四炉”验收按照逐一申报、统一受理、分类验收的程序实施。企业(个人)完成“四炉”淘汰后,向乡镇(街道)提交申报验收材料,乡镇(街道)初审后,提交县淘汰改造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第五条企业(个人)申报“四炉”验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
(一)验收申请表(附表);
(二)企业(个人)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件或个人身份证;
(三)“四炉”相关证件证书或“四炉”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证明材料。
第六条县淘汰改造主管部门受理企业(个人)“四炉”验收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和“四炉”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七条“四炉”符合淘汰改造要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体拆除并去功能化;
(二)本体未拆除但去功能化;
(三)本体改造后难以恢复燃用高污染燃料。
第八条认定“四炉”本体去功能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体局部解体,承压锅炉的主要受压元件必须解体;
(二)供电、供水、供热、排烟、排污装置功能解除;
(三)仪器仪表和高污染燃料投送设施拆除且无法恢复。
第九条“四炉”验收合格后,由县淘汰改造主管部门出具淘汰改造验收合格意见。
第十条县淘汰改造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作为领取淘汰改造补助资金的依据。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四炉”不得发放财政补助资金,所属企业(个人)不得享受淘汰改造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淘汰改造后的“四炉”后续监管由县环保、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和有关规定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相关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故意漏报“四炉”信息的;
(二)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四炉”验收,或滥用职权、放宽标准、私自通过“四炉”验收的;
(三)其他影响“四炉”验收工作行为的。
第十三条“四炉”所属企业(个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必要时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
(一)“四炉”验收通过后,仍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
(二)“四炉”去功能化后擅自恢复使用功能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