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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科技局关于印发《海曙区科技服务业与农业(社会发展)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科〔2017〕26号
2017-10-25 1132次


各镇(乡)街道、园区,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海曙区科技服务业与农业(社会发展)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25日


海曙区科技服务业与农业(社会发展)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设立依据。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科技服务业与农业(社会发展)科技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5〕47号)和《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科〔2017〕22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海曙区科技服务业与农业(社会发展)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业高成长企业、创新示范企业、“星创天地”的培育;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的搭建;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项目、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的应用与推广等。


  第三条补助对象。在海曙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四条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补助标准


  第五条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申报后,经认定,给予以下补助:


  (一)区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1.列入区级科技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2.同一平台列入市级资质(资格)的,区级经费补足30万元;列入省级资质(资格)的,区级经费补足40万元;列入国家级资质(资格)的,区级经费补足50万元;


  3.每年对列入区级科技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的平台,予以每年最高20万元的补助。最多支持两年。


  (二)区级科技服务业高成长企业:


  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三)区级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


  1.列入区级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2.优先推荐区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申报市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并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范围。


  (四)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项目:


  择优按审定后的项目实际投入额(不低于50万元)的20%给予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


  1.联盟以申请备案的形式予以管理。联盟备案通过当年给予最高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2.通过备案申请的联盟每年接受科技部门的工作评估,评估工作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机构依据纳入管理的联盟工作评估表内容,进行书面或实地评价审查,根据联盟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给出评估意见;


  3.区科技局以独立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意见为基础,对联盟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对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的联盟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补助;


  4.对于不参加年度评估工作的联盟,视为自动放弃管理服务,联盟理事单位所有成员三年内牵头成立的联盟均不再纳入区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备案管理服务。


  (六)“星创天地”平台:


  1.列入区级“星创天地”平台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2.同一平台列入市级资质(资格)的,区级经费补足30万元;列入省级资质(资格)的,区级经费补足40万元;列入国家级资质(资格)的,区级经费补足50万元;


  3.每年对列入区级“星创天地”平台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的平台,予以每年最高20万元补助。最多支持两年。


  (七)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


  1.列入区级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重点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安排补助经费,原则上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列入区级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一般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安排补助经费,原则上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4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水平、公共服务能力,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为产业创新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平台。


  1.技术研发平台:着重研究开发市场前景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带动和促进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才培训,为产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术人才。


  2.资源共享平台:整合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开展协作共享,为产业技术研发提供相应的研发设备等基础条件和新产品试验分析测试、新技术新工艺中试等技术服务。


  3.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技术交易、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和产业化技术配套服务。


  4.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推进具有一定资质的分析测试中心和行业机构提供系统可靠的检测服务,根据委托认证后,出具有行政效力的检测报告;根据委托,提交专业性的分析测试报告;为用户提供检测需求咨询,促进检测机构之间的技术和服务交流。


  5.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联合国内外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从研发选题到产品销售各环节知识产权服务。公共服务机构重点开展普及专利知识,开展专利代理,提供法律援助,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性指导,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应急公共服务。


  6.科技咨询评估服务平台:整合各方面科技资源,为企业提供科技咨询、项目评估、项目(受)代理、培训辅导、财会服务、专项审计等全方位的科技中介服务。


  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海曙区注册登记或通过授权(委托)、合作等多种形式在海曙区落户;


  2.拥有一支能为行业发展提供共性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平台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应占总员工人数的50%以上;


  3.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办公场地1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科技服务的技术设备,其中从事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大型设备共享的科技服务组织(机构)的设备原值应达200万元以上;


  4.能够提供保障平台正常运转的自筹资金;


  5.有明确广泛的服务群体,年服务企业单位30家以上,近两年服务性收入每年增加15%以上。


  (二)科技服务业高成长企业:


  1.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三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近两年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主营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的;


  2.纳入市科技服务业统计的限额以上企业;


  3.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


  4.企业具备完善的科技创新投入体系,研发投入单独记账;


  5.企业在技术、商业模式和组织模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创新特色,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三)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


  1.企业实收资本2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在本区有三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且近两年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


  2.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


  3.企业当年科技创新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一定比例:2000万元以上2%,1000万元到2000万元3%(或40万元以上),500万元到1000万元4%(或30万元以上);


  4.企业近三年内至少有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业务流程等一项项目正在实施,已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项目:


  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项目是指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业(机构)为满足用户(主要为生产企业或研发机构)的技术性或管理性需求,研究开发的具有创新性的服务类技术项目,或为提高技术服务效率,通过创新服务方式,形成了具有特色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服务商业模式创新项目,具有明确广泛的服务群体。


  重点支持内容:


  1.技术产权交易、专利检索分析、科技金融风险评估等公共服务技术开发及集成应用;


  2.研发委托、工业设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等领域的技术集成应用创新或服务模式创新;


  3.服务于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工程管理、战略规划等行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解决方案或服务模式创新;


  4.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食品药品安全检测关键技术的研发,专业性机构提供非标性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节能、环保关键技术研发与服务模式创新;


  5.科技投融资、科技信贷、科技金融创投联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应用。


  (五)区级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


  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以行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面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联盟章程、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有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成员单位间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已实施开展相关工作;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且联盟至少成立在半年以上;


  2.联盟应由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理事长单位、依托单位、秘书长单位等)和成员单位组成,其中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是联盟的牵头组织机构,应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强的创新实力,较大的影响力;依托单位或秘书长单位负责联盟日常活动的组织开展,成员单位是联盟的具体成员;


  3.联盟成员单位可以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团法人、中介咨询机构等,成员单位总数一般不少于20家,其中企业成员比例应不少于50%;


  4.联盟应建立利益保障机制,明确联合开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等办法,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5.联盟应建立开发发展的机制。应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建立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补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6.同名称或同领域同业务方向的联盟,择优补助一家。


  (六)“星创天地”平台:


  “星创天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是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


  基本条件:


  1.运营机构需在我区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2.立足本地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相对集中连片不少于300亩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较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具备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良好基础;


  3.具备“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线上平台)。提供线上交易、交流、行业动态、技术咨询等服务,促进农村创业的便利化和信息化;


  4.具有较好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线下平台),有自主产权或租期不少于10年。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创业培训基地、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至少拥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业工位10个以上;


  5.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有一支不少于10人,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


  6.具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运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七)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


  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是指围绕农业农村、人口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城市建设与城镇化等民生领域,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集成示范,提高科技支撑新农村建设与服务社会发展能力的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围绕农业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支撑引领作用;


  一般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引进、推广、示范、技术攻关等。


  基本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3.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承担单位同时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两项。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科技局。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补助的单位需提供:


  1.《海曙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助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服务资质(资格)证书、文件复印件;


  4.申请书内规定的平台与海曙区科技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核心页、合同履行发票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及其他附件材料;


  5.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二)申报区科技服务业高成长企业补助的单位需提供:


  1.《海曙区科技服务业高成长企业申报表》;


  2.业绩证明材料。上年度(或上两年度)财务报表、人员比例、研发投入证明;


  3.其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及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三)申报区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补助的单位需提供:


  1.《海曙区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申报表》;


  2.业绩证明材料。财务审核报告及业绩报表;2-3个典型科技服务合同项目;


  3.其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及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反映机构信誉或在行业内地位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科技服务业示范项目的单位需提供:


  1.《海曙区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有关附件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及职称复印件;


  4.财务审核报告、业绩报表及项目合作协议等。其中对申报内容涉及工程技术系统解决方案的项目,应提供工程签约合同,鼓励与应用单位联合申报。


  (五)申报区级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的单位需提供:


  1.区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申报表;


  2.联盟协议复印件;


  3.全部联盟成员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联盟经费筹集渠道及落实的证明材料(出资协议、出资凭证等);


  5.联盟项目、知识产权、人事、经费等管理制度复印件;


  6.联盟合作创新项目清单及其任务书或合同复印件;


  7.组织开展联盟研讨、展览等活动清单及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星创天地”平台的单位需提供:


  1.海曙区“星创天地”平台基本信息表;


  2.海曙区星“星创天地”平台工作绩效评估表;


  3.“星创天地”平台运营主体法人证书副本或正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自有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场地租赁协议;


  5.“星创天地”平台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


  6.服务团队工作人员大专以上学历证明;


  7.入驻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及孵化服务协议;


  8.创业团队入驻协议;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报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的单位需提供:


  1.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


  2.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4.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合同(协议);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区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组织专家(第三方评估)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定资金补助对象和额度,在区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公示期限结束后,如无异议,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文件。


  第十一条区科技局按照文件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各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凭相关文件到各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区科技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核算、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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