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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镇海区委 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镇区委〔2018〕32号
2018-06-29 3378次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有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建设港口强区、打造品质之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鼓励企业提升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聚焦智能制造,提升发展质量

 

  1.大力推进“中国制造2025”

  

  着力构建“3+5”新型产业体系。围绕宁波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制造业领域供给侧改革,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升级等七大工程,培育形成一批新的百亿级细分行业和产业集群。详见《关于镇海区推进“中国制造2025”专项政策意见》(镇政发〔2017〕53号)。

 

  2.引进重大龙头项目

 

  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鼓励引进产业带动强、投资额度大的世界500强、行业龙头、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房地产除外)、文化创意产业和其他特别鼓励类等项目。对投资 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3 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房地产除外)项目,1 亿元以上且填补我区空白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支撑性、引领性、补链性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及其他特别鼓励类项目,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鼓励机构(个人)引进项目。在我区注册且当年实际投入超过总投资额20%的上述项目,按实到资金给予引荐方一定奖励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受委托的机构(个人)成功引荐落户重大项目,贡献特别突出的,区政府予以统一表彰和奖励性补助。

 

  鼓励引进大市外内资项目。对实到市外资金 5000 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实到资金 3000 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除外),按当年实际投入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属浙商回归项目的,补助额度最高上浮10%。

 

  3.鼓励实施技术改造

 

  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和布局要求,设备(技术)投资100万元以上,通过综合评审后列入年度重点产业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竣工后经认定,按单价3万元以上设备、技术实际投入额给予6%-1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4.推动企业跨越发展

 

  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对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20 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性补助。鼓励小微企业上规升级。

 

  5.倡导绿色循环经济

 

  鼓励实施节能改造。对技术设备(设施)实际投资额在 20万元(含)以上,年节能量在100吨(含)标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300元/吨标煤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认定年节能量的 1.5 倍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 50%补助给实施项目的企业,50%补助给区内实施项目的能源管理公司,每个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加大节能降耗工作力度,在年综合能源消费1万吨标煤以上的企业中开展能效提升行动,每年根据企业节能降耗情况择优选择 5家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对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助,达到合格等级的,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含审核辅导费),达到双优等级的,最高不超过 20万元(含审核辅导费)。

 

  6.加快“两化深度融合”

 

  引导企业推进“两化融合”。实施工业企业“两化融合”普及工程,对投入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信息化项目,一次性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实施工业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示范工程,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化集成提升,推进智能制造,对通过验收的“两化深度融合”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培育重点软件企业。每年培育产业规模较大、研发能力较强、营收增速较快的区级重点软件企业3-5家,培育期三年,每年完成年度培育目标的,按企业综合贡献增长10%以上部分给予60%的奖励性补助。

 

  推进智慧城区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智慧社区、智慧物流等各类智慧试点项目建设,按项目管理办法,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鼓励区内企业实施信息惠民举措,搭建平台或提供基础设施促进信息消费,对提供信息惠民服务的单位,根据投入资金情况给予一次性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引导企业淘汰落后。对列入市、区“两高一低”淘汰计划并按时完成的项目,按完成情况,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的补助。

 

  加大行业整治力度。设立行业整治专项资金,有序推进“重污染、高耗能、低小散”行业治理,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

 

  鼓励实施升级改造。对闲置厂房和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淘汰落后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的,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且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新项目形成的企业综合贡献的60%给予补助。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全面贯彻落实各级有关政策措施,减轻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新增企业综合贡献,给予全额补助。情况特殊的,可实行“一企一策”。

 

  8.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展政策咨询、数据采集、信息化普及、先进制造模式推广等精准服务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扶持。鼓励服务业企业建设含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流程优化、数字化管理、市场开拓等功能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对平台年度建设投资额(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按当年投资额的 3%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引导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模式。对开展管理咨询的企业,经认定按最高不超过咨询服务费的6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金额不超过30万元。开展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分层分类开展培训,提升经营管理人员综合能力。

 

  9.推进产业联动发展

 

  支持企业(大项目)产业链合作。对区内大项目(新、续、扩建)年内采购区内制造企业产品实际额度合计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对区内整机装备制造企业年内采购区内制造企业(关联企业除外)产品实际额度合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经认定给予年实际采购额部分 1%的补助。单个企业(集团)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推动企业协同发展。区装备制造业联盟企业向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区文化创意产业联盟文创企业采购工业产品设计开发、产品结构优化、检验检测、动漫原型授权和其他相关服务,经认定按当年实际采购金额的30%给予采购方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壮大城市经济,优化产业结构

 

  10.提升企业发展能级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当年企业综合贡献全区前 50 强中的服务业和建筑业企业,按企业综合贡献增长10%以上部分的60%给予奖励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对新落户且年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含)的,三年内按企业综合贡献的 80%给予奖励性补助。对年营业收入超过 5000 万元(含)且增速不低于 10%的现有企业,按企业综合贡献的70%给予奖励性补助。以上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企业不包括房地产、金融、保险及烟草等行业。

 

  11.繁荣服务经济业态

 

  培育发展特色商务楼宇。对楼宇内同行及关联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及以上、同行及关联企业入驻面积占总商务面积的70%及以上,且入驻企业绩效较为明显的特色楼宇,对运营主体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扶持重点专业市场发展。对入驻符合导向的重点专业市场且满足相关要求的企业三年内按其企业综合贡献的70%给予奖励性补助,三年后按其企业综合贡献的60%给予奖励性补助;对企业综合贡献首次超过200万元的入驻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加大投入。对100万元以上且符合产业导向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不包括土地、厂房、办公楼、船舶等基础设施),按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在 2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额的 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扶持壮大会展服务。区内企业主办的各类会展活动获区级以上荣誉的给予主办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鼓励企业举办或参与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演出、文化创意类会展等活动,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参加境内外政府指令性展会最高给予实际支付的展位费的全额补助。

 

  提高中介服务水平。对新引进且具备一定规模的法律、会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认证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补贴。

 

  对在我区注册的鼓励类航运企业,按当年企业综合贡献的70%给予奖励性补助。

 

  12.推进电商集聚发展

 

  支持专业电商园区发展。鼓励引进专业运营机构(单位),加快形成高层次电商(跨境)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电商园区,给予为期三年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 5 元/平方米/月,单个园区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跨境电商园区补助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单个园区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对园区运营单位,第4至第6年按园区入驻企业综合贡献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加大电商企业扶持力度。对园区内新注册(含区外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其电子商务业务部分前3年按企业综合贡献给予全额奖励性补助。

 

  加大电商扶持力度。对年度平台网络销售额达到 1000 万美元、300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 3 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鼓励电商应用企业(含跨境电商)扩大经营,按年度新增网络销售额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奖励性补助。鼓励发展公共电商交易(服务)平台,对绩效突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鼓励 B2B 贸易创新发展。对 B2B 贸易中利用电商平台以海外仓备货形式出口的部分,每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性补助,每家企业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3.引领文创提质发展

 

  推进文创企业集聚壮大。年营业收入(开票收入,且创意及其衍生品不低于总收入的70%)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自企业获得营业收入起三年内,按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最多不超过300平方米,并按企业综合贡献的80%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奖励性补助。对企业综合贡献增速达15%以上的文创企业,根据企业综合贡献额度实施梯队培育,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获得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街区)称号或闲置厂房、楼宇建设成为文创产业园的,根据园内企业综合贡献和引进优质文创企业数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提升成果产出品质。对优秀的原创动漫、游戏、影视、网络电影、网剧等在具有重大影响力平台播放或者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发展。鼓励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企业、文化服务企业出口,当年新认定为省、市级重点文化出口企业的每家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14.促进外贸平稳增长

 

  对出口或进口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的企业,按照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

 

  按海关统计对上一年度跨境电商网络销售额超 1000 万美元的企业,以上一年度为基数,超基数部分500万美元及以上的补助3万元,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补助6万元,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补助15万元。对当年新落户的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按120%享受此项政策。

 

  15.打造外贸良好环境

 

  加大外贸支撑力度。鼓励出口企业走“出口名牌”之路。支持企业出口基地建设、海外投资、成套设备输出和境外工程承包。

 

  鼓励服务外包业发展。对年服务外包执行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性补助。从认定次年起,每年企业综合贡献提升10%以上的市级服务贸易基地或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省级按市级补助额度的120%进行计算。

 

  16.提高外资利用质量

 

  鼓励引进外商投资。对实到外资2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自获得营业收入起,前两年按企业综合贡献的80%,第三年按企业综合贡献的60%给予项目补助。世界500强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自获得营业收入起,连续三年按企业综合贡献的100%给予项目补助。对实到外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增资扩股政策给予补助。通过租赁闲置厂房或楼宇引进的外资项目,在以上补助基础上,按实到外资每100 万美元另外给予 5 万元人民币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鼓励现有企业多种形式利用外资,按实到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17.引导建筑业做大做强

 

  推动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建筑业企业当年在省外(含境外)市场新开拓合同额在2亿元以上的,且完成省外(含境外)结算收入达到5亿元、10亿元、25亿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鼓励建筑业企业提升贡献。当年全区企业综合贡献前 50 强中、增速超10%的建筑业企业副职以上的高管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按其个人收入形成的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实施创新驱动,培育新兴动能

 

  18.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力度

 

  培育发展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占比不低于25%且企业综合贡献不低于200万元的工业企业,企业综合贡献增速15%以上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占比不低于40%且企业综合贡献不低于1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企业综合贡献增速15%以上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9.积极培育“四新”经济

  扶持人工智能、新零售、智能制造、物联网、区块链等新经济、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发展,推动数字技术、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向传统行业覆盖融合。对经评定的“四新”经济初创示范企业,自认定年份起,3 年内按企业综合贡献给予全额奖励性补助。对获得国家级、浙江省、宁波市扶持资金的“四新”经济项目,经区级机构评审认定后,择优按不超过上级补助金额的30%,实施最高50万元的配套补助。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企业参照执行。

  20.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提升企业研发实力。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大力推进发明创造。对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的授权专利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不含市补经费):国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0.5万元(非职务0.2万元);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0.5 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0.2 万元。涉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对象为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件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按一件计,实行就高补助)。对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5件(含)以上的单位(包括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给予2万元奖励性补助。

 

  推广政府购买科技服务模式。扩大“创新券”使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按技术交易实际付款金额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的兑现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支持小微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21.实施品牌标准战略

 

  推动企业创牌创优。对新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浙江名牌、宁波名牌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被新认定为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对商标进行全类注册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以内的补助。

 

  推进技术标准建设。对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标准,列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非第一起草单位排前五位的,每项标准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补助,修订项目减半补助。属于专利转化的,增加40%的补助。同一项标准的多个部分或所属领域、引导要素基本相同的多项标准,均按一项标准计算,不再重复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质量奖(不含提名或入围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补助;对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及入围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22.强化科技平台建设

 

  扶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提升。结合企业综合贡献、高端人才集聚、技术引进、军民融合、高新技术产业固定资产投入、R&D投入等实绩,给予平台一定补助。

 

  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孵化器建设。对初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1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其中专业孵化器再给予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支持镇海科技市场企业化运作。对在镇海区科技市场设立窗口、平台的科技成果供应商进行实绩考核,根据考核等次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性补助。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开展科技交流合作活动。

 

  23.加快引进高端人才

 

  大力推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经评审落户我区的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分别给予6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并给予一定的办公或生产用房租金补贴。特别优秀的可实行“一事一议”,资助上不封顶。设立产业基金人才项目子基金,对新入选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基金支持。对符合项目申报条件,已在镇海注册落户并获社会资本投资的人才项目,可直接进入答辩环节,入选后可按规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性补助。

 

  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对区内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级及以上人才(各级“千人计划”除外),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引才资助。区内企业自主引进人才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市“3315计划”,符合条件的,在配套扶持基础上再给予留用企业最高60万元引才资助;给予推荐方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性补助,创新类人才按相应标准减半补助。对获得宁波市科技创新推动奖的非政府和事业单位个人按照上级补助资金给予 1:1 配套。对区内企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专家,连续3年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推动国外智力(平台)引进。对入选宁波市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计划的外籍高层次管理、研发人才,按年薪资助标准给予1:1的区级配套。积极鼓励企业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对于所有入选国家外专局、宁波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资助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3 万元补助。

 

  鼓励国外优秀高端智力平台(项目)落户我区,给予重点扶持,具体标准实行“一事一议”。对携带技术(项目)来我区对接面试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经组织科技部门认可,给予交通费补助。

 

  24.大力弘扬工匠精神

 

  加大高技能人才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享受安家补助、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津贴。对符合享受“技能强匠”安家补助条件的技能人才,给予最高20万元安家补助。对符合享受“技能新秀”补助条件的技能人才,给予一次性 1 万元的补助。对符合享受高级技师津贴条件的给予1.2万元/年的补助。

 

  支持企业创建各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并给予企业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并根据技能大师当年度为区属企业带徒的总人数给予技能大师工作室最高10万元的补助。

 

  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园区等)开展各类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经认定给予一定的补助。对获得省级、国家级、世界性职业技能大赛大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市级及以下技能竞赛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活动组织方和获奖人员一定标准的奖励性补助。

 

  充分利用各类职业院校及大型骨干企业的资源优势,对新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经认定给予一定的补助。

 

  25.优化“双创”平台环境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大学生企业,可提供最高 2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无偿资助、创业场租补贴和创业核心成员租房补助。加强校地合作,推进校地“双创”基地建设,引进共育优秀项目,给予合作方一定的合作共建经费。继续支持“双创”基地服务机构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

 

  26.深化人才培育工程

 

  区内企事业单位现有人才经自主培养申报成为拔尖及以上人才的(各级“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除外),给予最高 400 万元奖励性补助。成功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市“3315计划”的创业创新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奖励性补助。经我区推荐并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奖励性补助。入选国家、省“万人计划”和市“泛3315计划”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性补助。

 

  对区内企业年薪 30 万元以上的高级及以上人才,以及我区制造业企业中年薪60万元以上的高薪人才(企业股东除外),经认定,按其个人收入形成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最高15万元的工作津贴。

 

  深入实施“121”人才培养工程,对符合条件的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给予经费资助。对攻读在职博士、硕士学历学位的企业人才毕业后给予学费补助。对市级及以上继续教育基地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市级及以上继续教育示范基地按最高不超过上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助。

 

  27.强化人才平台建设

 

  加快院士工作站、学会工作站(分中心或服务站)、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创新团队、企业专家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人才创新平台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对新设立的区级及以上引才工作平台、引才工作站,经认定,分别给予30-100万元、5-20万元的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对创新中心、科研院所、研究院等特殊重点平台实行“一事一议”。

 

  对经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园区及基地和各级发改部门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补助。对经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实践(见习)基地给予一定补助。

 

  对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总部的国内外知名人才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引进的人才服务机构,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给予房租补助,并按其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性补助。对纳税规模在 300 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其当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比上年度(最高年度)新增部分的9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鼓励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对获得省、市级示范、市级成长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对年度引进基础性技能人才达到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28.保障各类人才待遇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并落户在镇海的高级及以上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安家补助。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并落户在镇海的外省特级教师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安家补助。对在我区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分别给予每月300元、600元的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两年。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人才公寓租赁住房。

 

  营造人才优先良好氛围。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家庭财产和人身保险,定期组织全面体检,实施春节慰问,开展人才评选表彰。多渠道帮助引进人才解决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

 

  四、紧盯关键要素,助推实体经济

 

  29.加大金融支撑力度

 

  鼓励融资担保平台建设。对区内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区内担保公司,按其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 1%以内给予补助,对向列入区政府培育名单的工业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补助比例可最高上浮0.5%,年度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超过1亿元的,补助比例可最高上浮0.3%。区内担保公司享受区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加大外贸企业投保贴息扶持力度。对当年有出口实绩且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区内企业,按保费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不含市级补助)的补助。鼓励中小微企业(上年度出口500万美元以下)参加政府联合平台投保,保费给予全额补助。每家企业区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政府搭建的平台取得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信用贷款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基准利息25%的贷款利息补贴。

 

  扶持发展科技金融。加入宁波市科技信贷风险池并成立镇海子风险池,设立区科技金融风险池,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免抵押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和担保费、保险费等优惠,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对科技贷款中提供相关服务且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利息补贴、担保费和保险费补助等。

 

  加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对经认定列入区专精特新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贷款额度 2%的贴息补助和担保年日平均责任余额1%的担保补助。单家企业享受补助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最长不超过三年。

 

  加大人才项目扶持力度。3年内给予1000万元以内银行贷款的贴息补助,补助额度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通过区属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全额担保费或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提供年日均责任余额的3%。

 

  30.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步伐

 

  全面落实“凤凰行动”计划。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多渠道上市、参与场外交易市场等行为,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再融资,加大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力度。详见《关于印发镇海区全面落实“凤凰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32号)。

 

  31.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鼓励发展股权投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公司、公司制基金、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人所得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副职以上高管人员(每企业不超过5人)个人收入形成的综合贡献,自营业之日起,前三年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给予8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区内企业引入股权投资的(引进基金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按其投资额的0.5%给予区内企业补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补助100万元。

 

  吸引金融机构入驻。对新注册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金融后台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和100万元的开办补助。对金融机构高管实施考核激励。

 

  鼓励金融创新。对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中示范区及保险机构的重大保险创新产品和服务按最高不超过市级奖励资金的额度给予配套补助。

 

  32.探索产业基金运作机制

 

  探索市场化的产业基金运作模式,发挥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转型的引领作用。产业基金采用设立子基金和少量项目直投方式进行运作,财政出资初期规模为2亿元,每个子基金盘子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的20%,按规模确定财政出资比例。主要投向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石油化工、纺织服装、装备制造三大传统产业及现代农业、电子商务、金融、休闲旅游等大项目,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市限制行业。

 

  33.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通过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优二”、“退二进三”、收购储备等方式全面实施再开发工作。鼓励用地企业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内部挖潜并给予土地价款和城建配套费的优惠,允许工业、仓储和用于科研的科教用地经审批后分割转让。

 

  34.激励低效用地处置利用和升级改造

 

  加快推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处置利用。灵活确定供地方式,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允许部分建筑改造为商服用地分割销售。促进历史遗留用地、“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高效利用。

 

  五、附则

 

  1.享受扶持的新引进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镇海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承诺自领取末笔扶持资金起5年内不迁移注册至区外、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主管部门将追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另有资金兑现条件的,就高约定兑现条件。


  2.本政策未及的“中国制造 2025”扶持政策、人才发展扶持政策和企业改制上市扶持政策,分别参照《关于印发<镇海区人才发展新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镇区委办〔2017〕108号)、《关于镇海区推进“中国制造2025”专项政策意见》(镇政发〔2017〕53号)和《关于印发镇海区全面落实“凤凰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32号)执行。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上一年度已纳入研发统计报表(207-1表和207-2表)填报对象,但报表中无研发经费支出数据的企业,不享受第 20 条、第22条政策规定的相关补助。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不享受第4条和第18条、第19条的相关政策,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规上工业企业享受本政策的,需满足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或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的条件。


  3.设定奖补门槛,集中力量树强扶优。按相关扶持政策核定的企业单次可奖补金额小于3万元的,可明确取消奖补。具体项目由职能部门和发改、财政共同确定,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细化。


  4.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根据《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执行。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5.本政策所涉项目,落户三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包括上级特定专项补助),原则上不高于上年的企业综合贡献。特定项目经主管部门申请,可以通过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或择优发放。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奖励视同配套。


  6.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相关程序,及时做好资金的审核、拨付和公示,监督受扶持主体履行各项义务,并在年末围绕财政资金投入、受扶持行业发展、企业综合贡献等关键环节,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绩效报告。


  7.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实施情况进行适度修改完善。原政策(《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7〕36号文)除有特别约定的自动废止,涉及整年度政策兑现事项适用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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