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下发《鄞州区农林局农业机械化提质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办、财政审计办(科):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农业领域“机器换人”工作,提高农机示范项目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农机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下发《鄞州区农林局农业机械化提质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7月2日
根据《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及《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关于2018年度农机有关补贴办法的通知》(鄞农林发[2018]8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和上级补助,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先做后补、扶持社户、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开展免费实地检验的工作经费;
2.拖拉机的报废补偿;
3.列入市级“区域中心”、“系统示范”、“功能培育”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农机作业公司的创建工作的补贴经费;
4.农机新机具、新技术试验费;
5.创建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示范基地的奖励经费。
第四条 补贴对象:
1.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示范基地;
2.区级规范化以上的农机专业合作社;
3.承担镇(街道)农业机械安全检验的人员;
4.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五条 补贴标准:
1.农业机械检验工作经费按15元/台提取;
2.对符合规定报废的小型(14.7千瓦以下)拖拉机补偿1500元/台,大中型(14.7千瓦及以上)拖拉机补偿3500元/台;
3.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4.对达到市级“区域性农机化服务中心”,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区级配套补贴2万元,同一项目不得享受重复补助;
5.新式农机具的试验费,经区农业机械化管理站认定,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六条 通过区农林局汇总审核交区财政局同意后,联合发文,由区农林局农机部门将专项资金分批拨付到镇(街道)财审办(科),再由镇(街道)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部门或个人、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户。
第七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五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九条 区农林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农业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