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农林局农技推广及种子管理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鄞州区农林局农技推广及种子管理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原《鄞州区农林局农药化肥减、农技推广社会化服务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农林发〔2017〕134号)同时废止。
鄞州区农林局农技推广及种子管理等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及《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农业有关政策扶持、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鄞农林发〔2017〕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和上级补助,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资助、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条 各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应用农药减量控害技术,应用新型农药组合以减少化学农药用量并提交相关试验数据;购买专用配方肥。
(二)农技推广社会化服务:农户参与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叠盘暗出苗成品秧;栽培试验相关成本支出与损耗。
(三)测土配方施肥:取土化验、田间试验、培训宣传、示范展示等补助。
(四)土肥农情监测:地力提升动态监测点、肥药调查及“两区”土壤污染监测点的监测调查补助。
(五)标准农田质量提升: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区内农田冬季机械深翻耕、冬绿肥种植(种子、管理)、秸秆快腐还田、商品有机肥应用、配方肥施用、土壤改良剂、试验培训示范检测等经费补助。
(六)粮食高产竞赛示范:粮食高产示范活动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用于农户的示范试验劳务费补助、生产物资补贴、技术培训等。
(七)种质资源:本区地方品种的种植信息调查、隔离种植、提纯复壮工作进行补助。
(八)种子风险基金及种子储备:应对种子质量事故引起的降价及赔偿和种子储备。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对象:有关的镇(街道)、种子繁育基地、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及企业。
第六条 各项目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区补助25元/亩;农药精选补助5000元/点;配方肥补助400元/吨(其中区级财政补助100元/吨,市级补助300元/吨)。
(二)农技推广社会化服务:水稻统防统治补助20-30元/亩(市区合计,其中应用传统器械20元/亩,应用植保无人机的再补助2元/亩次);对参与统一育秧的,叠盘暗出苗成品秧补助2.00元/盘;栽培试验补助6000-9000元/个(具体金额根据试验内容协议约定)。
(三)测土配方施肥:土样采集80元/个;土样研磨处理10元/个;各类肥效试验补助5000-7000元/个;农民合作社培训补助2000-5000元/个;新型主体典型示范样板建设补助5000-15000元/个。
(四)土肥农情监测:地力提升动态监测点定位土样采集100元/个;农情监测肥药定位调查点补助1000元/个;“两区”土壤污染监测点管护及农业生产调查补助1000元/个。
(五)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绿肥种植补助45-130元/亩次,商品有机肥应用补助80-150元/亩次,配方肥施用补助30-60元/亩次,深翻耕补助90元/亩次,土壤调理应用补助30-90元/亩次,秸秆快腐应用补助15-30元/亩次,培训示范检测补助1-5万元/个。
(六)粮食高产竞赛示范:粮食高产竞赛示范活动设一等奖一名:奖励金额70000元;二等奖二名:奖励金额各40000元;三等奖五名:奖励金额各20000元。
(七)种质资源:种植信息调查补助1500元/个;隔离种植异花和常异花授粉补助4000元/个,自花授粉补助500元/个;提纯复壮异花和常异花授粉补助2000元/个,自花授粉补助1000元/个。
(八)种子风险基金及种子储备
为保障本区粮食种子充分、足额供应,避免缺种现象发生,同时为应对由种子质量事故引起的降价和赔偿事故,区财政安排5万元/年粮种风险基金资金,该资金拨付给宁波市种子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根据省、市种子管理站下达的本区政府农作物种子具体储备任务实施要求,年储备数量5万公斤,每年拨付储备费用15万元给分公司代贮。
第七条 在项目全部完成或按实施进度,经业务部门审核(附表)公示后,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由鄞州区农林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至项目责任单位的镇乡(街道)财政审计办(科),再由镇乡(街道)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条 区农林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鄞州区农林局农药化肥减、农技推广社会化服务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农林发〔2017〕134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