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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农林局畜牧业、动物防检疫及畜禽屠宰行业发展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农林发〔2018〕96号
2018-07-03 391次


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镇(街道)农办(经济发展科):


  为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畜牧业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甬财政农[2011]1146号)和《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2012)20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订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及有关镇(街道)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7月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畜牧业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甬财政农[2011]1146号)和《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2012)20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含农业发展基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因地制宜、分级承担、适当补助、合理使用、注重实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一般性管理经费支出


  1、动物防检疫经费支出。会议培训演练、档案台账资料等;基层动物防疫员及检疫协检员队伍经费支出;公共卫生及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经费;动物防检疫物资贮备支出,包括重点防疫场所消毒、检测、疫苗等防护物资,突发动物卫生安全事件应急物资等;动物防检疫设施建设和维护支出,仪器、设备采购和维修。


  2、畜禽屠宰经费支出。畜禽屠宰执法监管工具采购,畜禽屠宰执法经费;猪(牛)养殖场“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检测设备仪器采购和维护,检测试剂等耗材采购。


  3、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支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费、区级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收集点建设、病死动物收集点维修、保养支出;消毒防护用品和耗材采购。


  4、其他涉及畜牧业发展、动物防检疫、畜禽屠宰管理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费支出。


  (二)各类补助支出


  1、动物防检疫


  ⑴基层动物防疫员及检疫协检员队伍建设经费支出中的乡镇动物防疫员及检疫协检员区级补助部分。


  ⑵动物疫病防治试验点补助,省、市、区疫情测报点补助。


  ⑶样品及采样劳务补助。


  ⑷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和预防性扑杀补助。


  ⑸动物防检疫重点场所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提升补助。


  ⑹市级动物规范化卫生监督窗口建设补助。


  ⑺其他涉及动物防检疫事业发展的支出。


  2、畜牧业发展


  ⑴市级及以上畜牧业发展及提升改造项目(含美丽生态牧场)区级配套补助。


  ⑵区级畜牧业发展及提升改造项目(含美丽生态牧场)补助。


  ⑶生猪良种补贴,优良畜禽品种引进补助,地方品种保护补助。


  ⑷人工授精站建设及其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


  ⑸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补助。


  ⑹其他有利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项目补助。


  3、畜产品质量安全


  ⑴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包括乡镇集中收集点的基本建设补助(一次性)、人员经费补助、维护管理补助、日常运营补助,规模牧场收集点及乡镇集中收集点病死猪和病死家禽收集补助。


  ⑵生猪等准出制度实施单位及中心城区病死动物收集点建设补助。


  ⑶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监测点补助。

 

  ⑷其他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项目补助。


  第五条  补助对象


  基层动物防疫员及检疫协检员;畜产品安全示范监测点;动物疫病防治试验点;各级疫情测报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和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补助标准:


  1、乡镇基层防疫员及检疫协检员按核定的实际配备人数每人每年区级补助2万元。


  2、经批准重点动物防疫场所配备防疫设施设备的按实际支出50%以下补助。


  3、样品及采样劳务补助。样品补助标准:禽每只次5元、猪、牛、羊每只次10元、狗每只次100元。采样劳务补助每场(户)次100元。


  4、各级畜产品安全示范监测点、动物疫病防治试验、疫情测报点补助标准,上级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上级没有规定的,每个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区级畜牧业发展及提升改造补助标准。按区、镇乡(街道)二级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1:1比例补助。其中,以美化、洁化、绿化为目标,支持美丽生态牧场创建项目,补助标准:财政资金给予4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引进优良畜禽品种,经区农林局认定后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地方品种保护按照市或区级保种合同规定给予补助。


  6、人工授精站建设及其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上级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上级没有规定的,参照区级畜牧业发展及提升改造补助标准。


  7、列入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的给予50%补助。其中,每年的VPN专线费用全额由财政资金承担。


  8、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费,按与处置企业签订的委托协议支付。


  9、病死动物处理补助,包括乡镇集中收集点的基本建设补助(一次性)、人员经费补助、维护管理补助、日常运营补助,规模畜禽养殖场病死动物收集点及乡镇病死动物收集点的人员补助经费及运营补助标准。按照《鄞州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暂行办法》(鄞农林发[2014]59号)规定执行;区级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收集点建设经费,各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点维修保养经费按实支出。


  10、动物疫苗采购、发放按照《鄞州区动物免费免疫管理细则》执行。


  11、市级及以上下达的各类项目,需要区级配套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比例给予补助。


  12、区以上政府及部门已经规定补助标准的从其规定。如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费;生猪良种补贴等。


  第七条  拨付途径按区财政集中支付办法,由区畜牧兽医站将相关资金拨付到有关镇乡(街道)或直接拨付给有关畜禽养殖场(户)、重点动物防疫场所、畜产品安全示范监测点、动物疫病防治试验点、省(市、区)疫情测报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2012)206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建立项目档案,区农林局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局、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资金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上级管理办法为准,原相关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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