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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农产品质量认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农林发〔2018〕97号
2018-07-06 438次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农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鄞政办发[2016]206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将《鄞州区农产品质量认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7月6日


  第一条  为提升鄞州区农业形象,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根据鄞政办发[2016]206号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和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农业发展基金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条  对新获得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森林食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证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区农产品行业协会、工商企业投资的农业企业,农残速测信息化建设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示范点创建单位。补助项目为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五条  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认定)的,每个分别补助3、6、8万元。


  第六条  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补助0.2万元,绿色食品续展认证补助1万元,有机农产品保持认证补助1万元。


  第七条  创建区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并通过验收的,每家补助5万元。


  第八条  农残速测信息化创建完成并通过考核的,每家补助1万元。


  第九条  新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点创建并通过验收的,每家补助1万元。


  第十条  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点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每家补助2万元。


  第十条  申报单位向区农林局提出申请,并将相关证书或批准文件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区农林局。经区农林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汇总审核交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将专项奖励资金拨付给经营主体所在镇乡(街道)财政审计办(科),再由镇乡(街道)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经营主体。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发、农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处罚。


  第十三条  区农林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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