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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慈科〔2017〕36号
2017-09-20 532次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各财政所: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科技型企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贯彻执行。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0日

 

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型企业健康发展,加强科技型企业创新梯队培育,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认定、管理、经费拨付和督查,指导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进步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的科技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科技及经济指标成长性较好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企业采用培育认定资助和进步评价资助两步支持方式,每家资助不超过15万元。认定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及评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科技进步企业,必须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账证健全的企业;


  (二)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创新活动;


  (三)拥有1项(含)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含)以上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对主要产品或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


  (四)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2%;


  (六)企业建立相关科技管理制度,实施并有成就。


  第六条 当年度培育认定的市科技进步企业第二年参加进步评价,必须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认定条件;


  (二)企业认定当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较上年增长,有科技项目及专利产出;


  (三)企业认定当年度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有一定的盈利能力;


  (四)企业认定当年度初步建立工程(技术)中心,新购置有研发设备。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企业采用量化指标。其中认定立项指标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和创新制度三类指标,进步评价指标分为知识产权、创新产出和创新能力三类指标,满分均为100分。


第三章  认定及评价程序


  第八条  市科技进步企业每年认定一次,依据认定立项指标核定得分情况,择优认定资助5万元。认定次年依据进步评价核定得分情况,择优评价资助10万元。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企业认定及评价程序如下:


  (一)企业按要求进行申报,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企业申报材料经各地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推荐后,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三)市科技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实地核查或抽查,择优确定拟认定及通过评价的企业。


  (四)拟认定及通过评价的市科技进步企业在“慈溪市科技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未来三年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四)各项创新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企业评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进步评价表;


  (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创新能力指标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名单,认定后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创建后备梯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2014年10月联合印发的《慈溪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慈科〔2014〕5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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