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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北区商务局 江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江北区金融办公室 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区科技〔2017〕31号
2017-10-20 656次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高新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紧密对接全区产业创新发展需求,规范区域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江北区商务局 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宁波市江北区金融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管理办法》(北区政发〔2017〕48号)相关规定,为紧密对接全区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加快打造一批新型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规范区域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实行分类认定管理制度。其中,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型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工作,区文广新局、区金融办、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文创产业、金融产业、人力资源、电子商务等其他领域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认定为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必须满足《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报表》(附件1);


  (二)运营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管理团队人员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创业导师聘任书复印件;


  (六)运营管理与会员制度;


  (七)在孵企业(团队)或创客情况及证明材料;


  (八)创新创业活动证明材料;


  (九)种子基金存款(或与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十)公用仪器与检测加工设备购买凭证(没有可不提供);


  (十一)与院校、科研机构或检测机构合作协议(没有可不提供);


  (十二)年度财务报表;


  (十三)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采取分批受理、分批认定的方式进行。


  (一)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按照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通知要求准备材料,经街道、镇、园区等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经资料审核、实地评审、行政决策等程序,择优认定一批区级众创空间。


  第六条 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后可以享受相应扶持政策。除首次认定建设资金补助和市级以上创建补助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认定文件直接下达外,其他符合条件的补助事项,需按扶持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填写《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2),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第七条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如果因环保、安全等问题被查处,必须整改合格后才能享受补助。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将暂停享受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各类扶持政策。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0日起实施。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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