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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甬保税政〔2018〕36号
2018-05-30 330次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预算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30日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预算

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财政预算管理,促进财政预算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若干规定》(甬人大常〔2016〕28号)、《宁波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发〔2014〕140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收支管理。区级财政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凡属于区财政部门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执行本办法管理规定。


  第二条 区级财政预算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并逐步建立跨年度财政预算平衡机制。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宁波保税区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是区财政预算工作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年度财政预算、决算草案;


  (二)审议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按本办法规定,审议预算追加及预备费动用。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起草预算管理相关制度,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协调管委会各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具体编制区级预算、决案草案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二十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决算;编制区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按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负责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分析,对各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


  (四)提出本级预备费动用方案,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有关预算调剂事项。


  (五)负责将全区财政预算、决算及报表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


(一)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决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财政局审核;部门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和监督本单位部门预算的执行,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负主体责任。


(三)负责将区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经费的安排、使用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财政预算草案编制。由区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和市财政局年度编制预算要求编制。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初步安排一般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区级财政预算草案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时间编制完成后向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并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提交市财政局和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初审,由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财政预算草案后由管委会行文批复,财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部门预算编制。各单位按照预算法、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区有关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单位依法履行的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部门预算。遵循“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具体要求为:


  (一)“一上”:区财政局根据管委会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一般于每年9月布置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各单位应当在区财政局部署预算编制工作后的30日内编制完成部门预算并上报区财政局汇总审核。出国(境)计划管理单位要合理安排出国(境)团组,出国经费支出单位应随部门预算一并上报出国经费年度预算。


  (二)“一下”:区财政局在各单位上报部门预算后的3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下达各单位反馈意见。


  (三)“二上”:各单位对初步核定的部门预算在15日内提出具体反馈意见并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修改完善后形成全区部门预算汇总方案,报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并入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四)“二下”: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全区财政预算草案后的二十日内,区财政局正式批复下达部门预算。


  第八条 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需附详细预算编制说明,包括预算编制依据、预算明细内容及金额。年度财政预算中支出安排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应由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涉及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等特殊支出规定的,按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或管委会其他单项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至少选择一个单项预算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于项目结束后实行预算绩效自评。各单位对当年财政安排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或财政资金安排累计超过10000万元项目,应当申报绩效目标并进行绩效自评。


  第十条 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除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结转下一预算年度内继续使用外,其余一律上缴财政统筹安排,确需跨年度结转支出的项目需重新申报年度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前,可以按预算法有关规定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等支出。预算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预算支出拨付管理,具体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国库集中支付。


  (二)尚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支出,由资金使用单位填报《预算拨款申请书》,经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拨付。


  第十四条 进一步加强各项预算支出审批权限管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批准的区级财政预算支出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批。


  (二)单位预算支出由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和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其中,单笔5万元(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经费预算支出(薪金支出、水电物业费等除外),应报该单位的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单笔20万元以上的经费预算支出,经该单位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批。


  (三)管委会现有产业政策的财政扶持资金、上级转移支付等支出,按照区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上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五章 预算调整和调剂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等。


  第十六条 各单位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时,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时,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七条 预算调剂是除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事项和动用预备费事项以外,预算资金在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变动。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增加新增预算项目及项目支出金额,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的,可申请在本部门预算指标内调剂。引起预算调整的,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规定办理审批。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调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上级或管委会政策规定新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确需增加预算安排且年初部门预算未考虑的项目支出。


  (二)单位职能增加(减少)或划转后,需追加(减少)的预算安排的。


  (三)定编内因新增人员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必需的办公设备购置预算追加支出。


  (四)年初已纳入支出预算的项目,因故不再实施需减少支出安排的。


  (五)其他需要预算调剂的事项。


  第二十条 部门预算调剂审批限额及流程如下:


  (一)基本支出预算调剂:年度预算执行中因人员增加、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预算不足的, 由各部门提出预算追加申请,填报人员增减变动、工资调整、车辆变化等基础信息,报区人社局、车改办等相关单位审核后, 由各单位填写《宁波保税区部门预算调剂申请单》,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二)项目支出预算调剂:5万元以下项目支出调剂的,由各单位填写《宁波保税区部门预算调剂申请单》,经部门财务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区财政局审核;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0万元以下项目支出调剂的,由各单位向管委会请示,说明预算调剂项目的名称、理由及依据、项目支出预算清单,由职能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调剂报党工委会议审核。


  (三)部门预算调剂引起预算调整的,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编入区级预算调整方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必须进行的已经审批同意的预算调整,区财政局于每年10月底前汇总编制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并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预算调整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安排及时部署各部门决算编制工作。会计核算中心委托代理记账的预算单位由会计核算中心代为编报决算报表,各单位应当审定相关决算报表并编制本单位部门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财政局汇审。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决算草案,决算草案由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人大财经委初审,由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依法实施预算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强化预算执行监督,财政部门按季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执行进度公示。


  第二十六条 强化预算监督检查,每年可抽取1-2个单位进行账务核查,对于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每年可抽取1-2个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审。逐步建立项目库,建立同类项目参考绩效目标体系。


  第二十七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等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按照《预算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未尽之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保税政〔2017〕1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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