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江北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宁波市江北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实施细则(暂行)
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激发流动人口参与江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甬政办发〔2017〕18号)和《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北公共服务资源供给能力,制定本细则。
一、申评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持证人)。
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所在街道(镇)设立的服务窗口提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为提高申评效率,优化申评服务,持证人家庭可参考量化积分指标,就高选择一名持证人参加量化积分申评。
二、积分应用
(一)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
在保证持证人享有我区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前提下,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资源承载能力、公共财力、流动人口预期等实际情况,整合社会公共资源,梳理公共服务项目,按照“优者优待”的原则,优先将相应公共服务纳入积分应用范畴,由职能部门制订实施政策,建立健全与量化积分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供给机制。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和便利积分制供给采取“本人申请、属地管理、综合积分、分别应用”的模式运作。
(二)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仅适用于城区,是指区人民政府驻地及所辖街道(镇)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一般指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地方。我区城区积分落户年度指标及落户分值,于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刑事犯罪记录、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持证人,达到居住地规定落户分值的,可自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我区在年度积分落户指标内,按积分从高到低办理落户手续。
三、指标体系
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分计分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扣分(冻结)项目。每个项目分设一级指标及相应的二级指标。《宁波市江北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暂行)》详见附件。
四、运作模式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对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业务审核、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申请受理。各街道(镇)设立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受理申请,并逐步向村(社区)延伸。通过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申请人查询积分分值及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二)项目赋分。根据职责分工明确计分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和扣分(冻结)项目对应的审核部门或单位。凡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用人单位等,原则上均可成为赋分主体。赋分主体要严格遵守赋分规则,确保赋分公开、公正。
(三)审核计分。各审核部门或单位应充分利用我区现有信息化平台及其数据资源,优先应用系统审核计分。“依证明材料审核”类项目通过审核部门或单位对持证人提交的积分申请证明材料复印件(图片)进行审核;“系统审核”类项目通过数据比对或数据拷贝的方式实现系统计分。积分审核部门或单位要对持证人提交的积分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受理积分异议复核、信息变更等事项。对有疑问的材料,及时提请相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核实。审核结束后,给予申请人相应积分,申请人获得的积分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四)提供服务。申请人在符合我区相关职能部门出台政策条件下,可以凭积分向居住地申请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便利,或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五、责任追究
(一)量化积分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如发现伪造、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的申请资格;已经取得相应待遇的,予以取消。
(二)赋分主体要规范操作、公开公正。赋分中存在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或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赋分资格;相关赋分对象已经取得相应待遇的,予以取消。
(三)审核计分部门或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在量化积分申评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他人个人隐私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