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
慈溪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
为科学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激励引导机制,吸引高素质流动人口来慈溪就业创业,按照权利义务对等、保障基本权益、积分梯度服务的原则,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评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杭州湾新区和庵东镇)居住并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持证人),可自愿提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评途径
持证人可自愿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参加量化积分申评:
(一)通过互联网终端向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向居住地所属镇(街道)提出积分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积分应用
在保障持证人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流动人口预期等实际,整合公共资源,梳理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按照“优者优待”的原则,将优质紧缺的公共服务资源纳入积分应用范畴,并建立健全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供给机制。同时,创造条件,逐步扩大积分应用范围,提供高中段教育、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公共服务和便利。
四、指标体系
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分计分项目、加分项目、扣分项目。计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基本情况,加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综合表现和社会贡献;扣分项目主要针对2017年1月1日起积分申请人违法失信等方面的问题。具体量化积分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五、运作模式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工作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和日常维护等工作。公安、教育、人力社保、住建、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安全监管、国土资源、总工会、团市委、红十字会、法院、流动人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政策细化、审核把关、监督管理和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量化积分指标体系、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一)申请受理
持证人可自愿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请积分:
1.建立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开发积分平台互联网终端(PC应用端和移动应用端),为工作机构实行积分制服务管理和申请人申请积分、查询分值及相关信息提供便利。鼓励积分申请人通过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PC端或移动端自主申请积分,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各镇(街道)设立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受理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将材料上传至积分平台。积分申请人可前往服务窗口办理积分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计分
积分审核部门、单位要加大现有信息化平台和数据资源的整合利用力度,确定专人对持证人提交的积分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同时,要认真受理积分异议复核、信息变更、投诉举报等事项。审核结束后,给予申请人相应积分。指标体系中相关项目所对应的审核、赋分部门要制定具体受理细则,明确办理操作流程,并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积分查询与复核
申请人可通过积分平台查询审核计分(赋分)动态,对分值有异议的,可向审核、赋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审核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四)提供服务
申请人可以凭积分向居住地申请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六、责任追究
(一)量化积分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如发现伪造、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申请资格;已经取得相应待遇的,予以取消。
(二)审核计分部门或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在量化积分申评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他人个人隐私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18年3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