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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段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17〕2号
2017-01-18 485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段入学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8日

 

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段入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43号)、《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6〕6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在我区居住并工作的务工人员。其适龄子女在我区申请入读义务段学校的,适用本管理办法。


  本条款所指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拟当年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当年小学毕业拟升读初中一年级的儿童、少年。已入读小学(或初中)并注册电子学籍的,不属于本条款规定范围。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因身体状况导致延缓入学的,应当经县(市、区)二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延缓入学的合法证明材料,才可在我区申请入学。


  为子女申请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统称入学申请人。


  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求,我区建立以公办学校就读为主,以社会力量举办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为补充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渠道,积极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第二章 入学办法


  第四条  区教育局每年依法完成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后,视学位剩余和分布情况,按顺序位统筹安排以下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1.父母在我区购房(房产性质为产权住房),但户籍未迁入我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等条件下,购房早者优先安排,具体以房产证(不动产证)持有时间为准。


  2.政策性借读生


  (1)宁波市级及以上党委或政府部门专项奖励或荣誉称号获得者适龄子女;


  (2)镇海区 “见义勇为”、“劳动模范”、“优秀外来(从业)人员”称号获得者及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


  (3)镇海区重点骨干企业(产值2亿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为A、B类的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子女、镇海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国及世界500强、全国排名前十的行业龙头以及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副总及以上高管子女(申请表见附件1);


  (4)符合我区人才引进政策的外来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以及获得区级及以上荣誉的高技能人才的适龄子女(由相关部门认定)。


  3.除以上两类对象外,在我区居住并持有效居住证,并在居住地已办理计划生育登记且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区有稳定职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参加积分(积分采用镇海区流动人员综合积分,下同)为其适龄子女提出入读区内学校起始年级(即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下同)的申请。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意愿,为其子女报读民办学校。其他没有落户,没有申领居住证以及不符合在我区就读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建议陪同子女回家乡就学。


  第六条  各中小学可提供给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积分入学的学位数量,由区教育局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积分申请入学


  第七条  积分申请入学是为更好解决我区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免费入读公办学校的一项惠民政策,是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优质化的重要举措。


  第八条  申请积分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父母均在镇海区内工作,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2.父母双方在镇海区有相对固定住所,截至适龄子女入学当年3月31日,持有效居住证一年以上(无中断);


  3.父(母)在镇海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并依法在宁波市本级(指镇海区、北仑区、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奉化区以及高新区、大榭、东钱湖等)缴纳社会保险 (截至适龄子女入学当年3月31日,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补缴无效);2017年入学的,截止2017年3月31日,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满一年但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入学申请人,可以通过参加积分为子女提出申请(2018年起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4.父母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且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九条  入学申请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的积分申请、获取参照《镇海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关于进一步完善镇海区流动人员综合积分申评制度的通知》(镇流管办〔2015〕12号)执行。


  第十条  积分入学申请程序


  1.入学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在3月31日前向居住地所在镇(街道)的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综合积分)受理窗口办理积分申评手续。


  2.窗口人员受理核对后,退回原件,按规定启动综合积分申请程序,并在一个月内通知流动人员领取本人综合积分确认单(或发送手机查询二维码)。


  3.入学申请人在报名登记时,将积分确认单(原件)(或手机查询二维码)及相关报名材料一同交居住地区域报名点(到时由区教育局公布)进行报名登记。


  第十一条  积分申请入学学位分配办法


  区教育局分区域(一般以镇、街道为区域)集中组织入学申请人进行报名登记,入学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居住地、自己积分情况及就读需求,选报区域内的1~2所志愿学校(教育局公布的有学位的学校)。入学申请人不得同时跨镇(街道)重复申请。区教育局会同区域内学校根据入学申请人的积分高低排序,并结合填报志愿,统筹安排学位。


  积分排序分配学位过程中,如果出现申请人积分总分相同情况,则根据入学申请人在我区工作年限、子女在我区就读幼儿园(小学)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综合情况安排。


  若因区域内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符合积分入学条件但未能获得公办学校学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区教育局调剂至区内其他公办学校或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入读。调剂到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入读的,享受学费、课本费减免待遇,具体按照《镇海区教育局镇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海区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6〕137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入学申请人陪同,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作自动放弃学位,不再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  入学申请人发现积分审核与实际情况有误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受理窗口提出申诉。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接收学校必须为已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建立学籍档案、注册电子学籍,并按规定报区教育局备案。目前我省所有中小学学生学籍联网管理,包括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在内的我区中小学必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做到“一生一号”。学生学籍与电子学籍档案联动,初中电子学籍必须从小学迁入,因此,升入初中学校的学生必须是电子学籍在册的小学毕业生。


  第十五条  通过积分申请入读我区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原则上不再受理转学至区内其他公办学校的申请。


  通过积分申请入读公办小学的学生,在其小学学段结束后,若要求继续在我区升入公办初中,应当按照升学当年的“小升初”政策,重新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初中学位。


  第十六条  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应严格按照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及公布的招生时间进行招生,优先接纳因区域内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在接纳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后,仍有空余学额,可以接纳部分适当放宽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读。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应在招生前,制定详实的招生方案,并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招生。


  第十七条  通过积分申请办法获得公办学校学位,但不服从教育部门安排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不参加积分申请或不符合条件未能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根据实际居住地,自行选择到学额有余的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报名。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发现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区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外来务工人员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8日起施行。《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暂行规定》(镇政发〔2012〕33号)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施行期间,如与上级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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