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林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办(农业科)、经济发展科:
为加快我区林业事业发展,加强与规范林业各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鄞州区林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7月12日
第一条 为支持全区林业发展和特色城镇创建,加强与规范林业各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结合我区林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和上级补助,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奖励先进、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茶叶、水果等林特产业发展补助;
(二)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补助;
(三)森林资源保护补助。
第五条 茶叶产业发展补助标准及要求
(一)推进良种化改造。支持茶叶产业发展,对以生产名优茶为主,当年新建或改建无性系茶树良种的,面积相对集中在50亩以上,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成片良种茶园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1800元,对引进特种珍稀茶叶新品种,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并进行试种的,每亩补助2500元。上述补助资金含市财政补助资金。茶叶良种化改造项目要求实施单位在改造前须报农林局同意,并统一进行作业设计,经验收合格后根据改造面积给予补助。
(二)茶园台刈及重修剪改造。对连片面积50亩以上,受冻严重、衰老及名优茶生产茶园,采用台刈或重修剪措施后恢复生产条件的,给予每亩一次性500元补助。茶叶台刈及重修剪改造项目要求实施单位在改造前须报农林局同意,经验收合格后根据改造面积给予补助。
(三) 茶厂标准化改造。支持茶叶企业开展标准化茶厂创建,对生产名优茶茶厂进行新建或改(扩)建的,经乡镇上报,农林局同意列入建设计划。新建或改(扩)建主厂房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SC认证要求,通过区农林局验收,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最大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 鼓励茶厂SC认证。为全面推行茶叶标准化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对新取得SC认证的茶叶企业、茶叶专业合作社给与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五) 支持推广先进的加工设备。对引进生产名优茶的先进加工设备的,补助设备购置款的50%。购机前必须预先申报,具体设备型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购置,设备购置款按照购置发票予以确认。
(六)支持产业区域品牌建设。(1)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开展茶叶区域品牌建设、品牌宣传、市场开拓等活动及产品研发、聘请技术人员等支出。(2)组织太白滴翠茶叶专业合作社成员单位参加中国宁波国际茶文化节、中国国际茶叶博览会、浙江绿茶博览会等重大活动,推动茶叶区域品牌建设,对组织活动的合作社给与每次2万元奖励。(3)对茶叶质量符合太白滴翠名优茶要求,并在合作社实行统一包装的,全额补助包装费用,对合作社成员自行使用太白滴翠品牌包装的,补助包装费用的50%。包装印制前必须先上报计划并经区农林局同意,凭发票予以确认,补助资金下拨给鄞州太白滴翠茶叶专业合作社。(4)鼓励太白滴翠茶叶专业合作社成员单位,以太白滴翠名义参与各类评奖活动。其中对获得“中绿杯”、“中茶杯”等国家级及以上金奖的成员单位奖励2万元,获得银奖的成员单位奖励1万元;选送茶样通过区农林局初审合格,给与每个茶样0.5万元补助,在区级评比中获前三名的,每户补助0.5万元。获得的奖项以获奖文件、奖状等为依据。(5)积极实施文化兴茶、深入发掘和传承茶文化,加强茶文化和茶知识的宣传普及,深入推进茶和茶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社团等,支持开展公益性茶事活动。加强茶艺技能类学校与师资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茶艺交流与技能竞赛。开展茶文化推广的单位须预先申报工作计划,经区农林局同意,并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每家单位补助3万元,用于活动组织和相关设施购置支出。(6)对由区农林局组织,通过筛选代表鄞州区参与各类茶艺比赛、表演的每个代表队给与0.2万元补助,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单位和家庭(或个人)分别给与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水果及其他林特产业发展补助标准及要求
(一)水果生产种植单位经区农林局推荐参与省、市、区组织的精品果园或名优精品水果评比,获区级以上“精品果园”称号的奖1 万元,获市、区名优(精品、十佳)水果金奖的奖励1万元,获省名优(精品、十佳)水果金奖的奖励2万元、银奖的奖励1万元,获国家名优(精品、十佳)水果金奖的奖励3万元、银奖的奖励2万元。同一水果如同时获得区、市、省、国家级奖项的,按照最高级别的奖项予以补助,同级别奖项参照此办法给与补助。获得的奖项以获奖文件、奖状等为依据。
(二)鼓励发展新型林下经济和林特新技术。(1)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新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产业;(2)对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引进、示范、推广的项目。上述项目年初申报,经区农林局审核同意列入重点科研项目的,完成后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补助。
第七条 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补助标准及要求
(一)实施山地造林。(1)开展山地珍贵树种造林和林相优化工作,采用二年生苗木造林的,每亩补助1200元;采用三年生苗木造林的,每亩补助1500元。(2)对进行迹地更新、岩质基干林造林、水果造林等一般造林的,每亩补助500元。为确保造林质量,山地造林报区农林局同意后,由区农林局统一进行作业设计,镇(街道)或行政村负责实施。造林完成后,经第三方验收合格的,苗木保存率在85%以上的,按面积一次性给予补助。
(二)实施森林彩化美化香化工程。进一步做好我区森林彩化、美化、香化工作,营造我区良好的生态宜居环境。在我区古道两旁、林特园区、森林沿线种植彩叶树种进行绿化、彩化的,经区农林局审核同意后,统一进行作业设计,经第三方验收合格的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乔木每株50元,木本花墙每米50元。
(三)对中幼林进行抚育的,每亩补助140元。对山地(包括生态公益林)的珍贵树种造林第二年开始连续抚育三年的,每年每亩补助140元。上述补助均须经第三方验收合格的,按面积给予补助。 对中幼林抚育,必须由区农林局统一进行作业设计。
(四)加强村级绿化养护,完善“森林鄞州”村级绿化管护机制,鼓励实行市场化运作和专业队养护模式,强化后续绿化养护责任。实施过“森林鄞州”村级绿化工程建设的村集体,进行绿化养护,确保绿化成效,区农林局半年度组织1次检查,检查合格的村,给予每村每年1万元的补助。对于必要的养护机具设备,报区农林局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机具购置价格的85%,但必须由行政村购买,机具购置价格凭购置发票予以确认。
(五)开展森林城镇、美丽森林村庄创建。(1)积极开展省级森林城镇建设,提高城镇品位,改善宜居环境,创建成功的乡镇给与一次性20万元补助;(2)以乡村绿化提质扩面为突破口,全域提升乡村绿化美化水平,使村庄达到“春季观花,秋季观叶,四季有绿”的景观效果,优化村庄人居环境,成功完成市级美丽森林村庄建设,并通过验收。一次性给与15万元补助。
第八条 森林资源保护补助标准及要求
(一)森林消防。(1)加强森林消防宣传设施建设。镇乡在辖区内重点林区道路入口、主要游步道上设置森林消防电子语言宣传装置的给予设备购置费85%的补助。(2)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镇(乡)、村实施"引水灭火"工程的给予工程款85%的补助(具体按鄞农林发[2014]1号文件附件8实施),上述补助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加强森林防火扑火机具配备,各镇乡购置风力灭火器的每台补助设备总额的三分之二。加强森林消防重点地段管理,被确定为区级森林消防重点地区的天童林场每年给予5万元的补助。(3)加强区级森林火灾扑火队伍建设。补助东吴、塘溪、横溪、五乡四支区级扑火队伍各5万元用于队伍建设,平时加强培训演练,在发生森林大火时统一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调配。加强火灾扑救,凡参加跨区域火灾扑救援助的队伍、队员根据扑救时间、强度,给以一定的误工补助(补助额度参照本地劳务工资标准)。(4)加强护林巡查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巡查队伍的作用,区农林局对护林队员给予每人每月600元补助。
(二)野生动物保护小区建设。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小区的建设,对列入市、区野生动物保护小区的单位给予6万的经费补助,上述补助资金均已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对新发现的野生动植物,确需成立保护小区进行保护的,区农林局视情给予一定数量的资金补助。
(三)加强对全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古树名木养护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日常养护,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养护状况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适当费用补助。养护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等需要救助情况时,及时报告。区农林局核实后,根据保护、救助方案对古树名木进行救助、保护的,按实际工程费用补助救助保护单位(人)。
第九条 经区农林局对以上内容评定、审核通过后,再由区农林局汇总公示,交区财政局审核,并联合发文。补助、奖励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拨到相关镇(街道)财审办(科),再由镇(街道)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补助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补助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区农林局负责补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设备、机具等不含农机补助名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林发【2015】2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