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
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为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培育养老服务市场,切实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区居家养老服务持续、有效和更高标准开展,根据《宁波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范围
享受购买服务对象为海曙区户籍且居住在海曙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具体分类如下:
(一)城镇社区
一类服务对象。75周岁及以上的,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扶助证、医疗救助证或因病致贫、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二类服务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2.60周岁以上独居烈属;3.60周岁以上六等以上伤残军人;4.百岁老人;5.曾获得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中度、重度失能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6.60周岁以上困难的独居、空巢老年人或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7.夫妻双方年龄之和满130周岁且双方均年满60周年的失独家庭,或年龄满65周岁的丧偶、离异的失独老人。
三类服务对象。无子女或子女均不在宁波居住的老年人。
(二)农村社区
一类服务对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指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各类固定补助在低保标准200%以内;子女不同村居住,或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子女智障、残疾、重病等);生活自理有困难。
二类服务对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各类固定补贴虽在低保标准200%以上,但经济仍比较困难的老年人;子女不同村居住,或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子女智障、残疾、重病等);生活自理有困难。
二、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及形式
根据“政府搭台、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服务外包”的原则,由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单位或培育为老服务组织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一)城镇社区
服务标准:一类服务对象,每月服务30小时,其中上门固定服务15小时,自选服务15小时或按等价标准提供服务;二类服务对象,每月上门固定服务5小时,自选服务5小时或按等价标准提供服务;三类服务对象,每日探望一次。
服务内容:为一类、二类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情感陪护、助医助行等服务;为三类服务对象提供探望服务,掌握其基本生活安全状况,帮助检查家里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隐患,了解基本需求等。
服务形式:一类服务,可由服务单位指派服务员按时固定上门服务,或由服务对象使用手机APP、网络、电话等形式,通过“甬城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自行选择服务项目;二类服务,全部通过“甬城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由服务对象自行选择服务项目。西片区城镇社区原享受标准不变,2018年起新增加人员按此服务标准执行。
(二)农村社区
服务标准:一类服务对象,每月服务10小时;二类服务对象,每月服务5小时。
服务内容及形式:每月按核定的服务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情感陪护、助医助行等服务;也可以按标准发放等价服务卡、券,由服务对象使用手机APP、网络、电话等方式,通过“甬城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自行预约服务。
三、承接服务主体
对第一、二类服务,要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采购,选定服务承接主体。承接服务主体,应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或相关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对第三类服务,镇乡(街道)负责实施,可以培育为老服务组织或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按每位服务对象500元/年标准,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费中列支经费。
四、购买服务程序
对第一、二类服务承接主体的选定,按以下程序进行项目采购:
(一)信息公布。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区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网、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相关信息。
(二)项目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若干家承接主体入围,建立服务承接主体入围库。
(三)签订合同。固定上门类服务,由区民政局会商镇乡(街道)后,在服务承接主体入围名单中,选定一家承接主体。由所在镇(乡)、街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准、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四)组织实施。《协议》签订生效实施后,承接主体按《协议》明确的购买服务内容、要求和约定,在规定时限实施和落实。
(五)验收结算。承接主体实施《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约定,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
(六)采购时限。购买服务项目每两年采购一次,要求于上一年11月底前完成采购事项。
(七)采购价格。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采购价格,城镇社区按宁波市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1.5倍予以采购,农村社区按1.3倍予以采购。
五、绩效评价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成立区民政局、镇(乡)、街道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组进行绩效评价,也可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或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要注重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同时还要重视对养老服务满意度的测评,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项目、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资金结算
(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对于新增的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区财政局要在合理设定养老服务项目和科学测算标准的基础上,列入财政预算。
(二)购买服务经费由区民政局按季度向“甬城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运行公司和各镇(乡)、街道予以拨付,由“甬城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运行公司和各镇(乡)、街道与承接主体予以费用结算。前三个季度可以提前预拨,第四季度经费可以待12月份服务人数结算后再予以拨付。
(三)要严格执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四)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规定要求,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支付标准。购买服务项目标准原则上根据项目、对象及人数,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明确标准。
七、监督管理
(一)区财政局、民政局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购买程序和项目管理,督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行约定,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二)区民政局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数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影响面较广的项目,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牵头、民政等职能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事项,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八、其他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拓面方案》(海政办〔2008〕50号)、原《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拓面实施细则》(海民〔2012〕25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