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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7〕127号
2017-11-07 388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


海曙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11〕62号文件)、《关于加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4〕93号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为海曙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第三条 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为:80周岁(含)至90周岁以下,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至99周岁以下,每人每月100元;99周岁(含)以上,即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每人每月500元。


  第四条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条 高龄津贴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龄津贴的审批与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高龄津贴的审核与发放工作。


  村(社区)负责高龄津贴的受理与初审工作。


  第六条 新增人员的津贴发放从到龄当月起计发,原则上,采取老年人到龄当月申请、月度内完成审批、次月发放的程序办理,以确保老年人及时领取津贴。


  第七条 高龄津贴的经费由市、区、镇乡(街道)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摊,其中古林镇、高桥镇、石碶街道由区财政承担40%,镇、街道财政承担60%;集士港镇、洞桥镇由区财政承担60%,镇财政承担40%;横街镇、鄞江镇、章水镇、龙观乡由区财政承担80%,镇、乡财政承担20%;其他8个街道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若财政体制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执行。


  第八条 高龄津贴的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指定银行在每月1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代发至享受对象银行账户。


  第九条 要坚持以老年人为本,积极落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发放管理体系。具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组织网络健全。通过建立村(社区)、镇乡(街道)、区三级发放管理工作网络,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人员责任,组织运转顺畅。


  (二)管理制度规范。根据高龄津贴发放要求及相关管理制度,实现流程清晰、申请便利、审批快捷。


  (三)信息平台完善。不断完善高龄津贴发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申报、审批等环节网上流转顺畅。


  (四)档案记录齐全。对高龄津贴发放中形成的资料,包括申报审批以及每月发放信息等进行立卷归档,确保发放记录完整,档案齐全规范。


  (五)监督机制有效。通过加强政务公开、建立定期核查通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增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要及时依规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具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因各种原因延误申请的对象,经审核同意后,按政策补发其从到龄当月至申请当月期间的高龄津贴。


  (二)老年人户籍自市外迁入或大市内跨县(市)区迁入的,高龄津贴从上一发放单位停发的次月起计发。


  (三)老年人户籍迁出地未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自其迁入当月起计发。


  (四)发放对象亡故,高龄津贴应从其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计发。


  (五)户籍外迁(含大市内迁移),高龄津贴自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止计发,大市内迁移或老年人有需要的,发放部门应出具停发证明。


  (六)加强与公安、殡葬管理等信息的衔接共享,建立常态化的信息通报制度。


  (七)建立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定期核查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对发放对象是否健在等信息进行核查。


  (八)在核查时,对于不能按时提供健在信息书面凭证的老年人,应及时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待其提供有效凭证后重新发放,并补发其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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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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