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政策执行的针对性、精准性、有效性,现将《鄞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7月12日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农业有关政策、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鄞农林发[2017]119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有效开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和上级补助,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树强扶优、促进规范、激励先进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条 当年新评选各级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以奖代补标准。开展示范性合作社评选工作,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和区规范化合作社分别奖励18万元(其中市级配套8万元)、13万元(其中市级配套5万元)、5万元和3万元。具体评选标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区规范化评选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规范化建设补助政策。规范化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规范运行一年以上的联合社,其账务由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或有聘任专职会计的,财务记账符合要求的,享受财务规范化建设补助0.5万元。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服务功能提升项目扶持标准。市级示范性合作社申报的市级提质工程项目经市立项、验收合格后,按市农业局有关文件进行资金配套。市、区两级财政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70万元。
第七条 为激励广大理事长工作公益心和奉献精神,开展争先创优评选活动,评选优秀理事长,给予理事长3万元奖励。
第八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优惠扶持政策。当年新增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家补助5万元;当年新增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家补助10万元;当年新增国家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家补助20万元。
第九条 资金拨付程序。经市、区农业部门对以上内容评定、审核,由区农林局汇总公示后,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由鄞州区农林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至项目负责单位的乡镇(街道)财政审计办(科),再由乡镇(街道)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监督和管理。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区农林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农业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