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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安委办〔2018〕52号
2018-06-26 447次

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安委会,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通信管理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


    《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于2018年6月22日市安委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市委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等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市安委办定于2018年6月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强化施工企业隧道施工和深基坑、高边坡、高支模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实现2018年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5%以上,为“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项目


  治理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含农村住房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重点项目有:


  (一)各类隧道建设项目,特别是复杂地质条件下的隧道建设项目。


  (二)在建轨道交通工程。


  (三)地下空间开发、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等综合性城市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工程等项目。


  (四)宁海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镇海电厂搬迁等重点工程项目。


  (五)地质条件差或毗邻山坡、河道以及离既有建构筑物较近的工程项目。


  三、重点内容


  (一)共性重点内容


  1.项目安全组织。建设、监理、勘察、设计、爆破、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钢管扣件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制度等情况,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投入资金保障情况等。


  2.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及实施等情况。


  3.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对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执行、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及闭环管理等情况。


  5.现场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带班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洞口及临边防护、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6.安全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二)重点部位、环节重点内容


  1.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地质风险因素识别及控制方案、安全风险评估、超前地质预报、瓦斯隧道通风及检测、隧道支护及安全步距、高风险工点实时监测及预警、逃生通道设置等情况。


  2.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


  3.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持证上岗情况。


  5.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工程中的基坑(槽)、隧道、地下暗挖、顶管作业、有限空间等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对工程周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防护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等。


  6.高边坡施工前各项准备情况和周边地质检查情况;开挖(爆破)作业施工安全管理情况;施工区域设置临空防护设施以及安全通道情况;施工各环节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等有关情况;高边坡施工是否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测等工作情况。


  7.从事勘探、打桩、挖掘的施工企业向当地和相关部门报备审批作业落实情况;是否了解、取得地下管网尤其是油气管道分布情况;施工现场监管、应急处置等落实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2018年6月至12月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企业要结合已有工作部署和本地、本行业(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工作要求通知到行业领域全体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


  (二)重点治理阶段(7月-11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全面辨识评估管控安全风险,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推进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日常监管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明晰职责边界,避免监管盲区。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原则,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检查表,加大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执法力度。对在建重点工程项目检查要实现“全覆盖”,对其他工程项目要开展不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及相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强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要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安全监管。通过监管执法,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起到执法震慑作用,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四不放过”要求严厉查处每一起事故,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举一反三警示教育。对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行业部门也要介入调查处理,及时发现和整治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严密预防亡人事故发生。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走过场发生事故的,或专项行动期间连续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从严责任追究。要严格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依法采取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责令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措施。


  (三)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各地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将信用情况作为招投标、资质资格、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工程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有效惩戒。


  (四)强化安全宣教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安全生产月”有利时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切实提高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一线员工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充分发挥网络培训、实操考试等新技术作用,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管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严把“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关。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地安委会、安委办及建筑施工领域相关专委会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及时掌握情况,推动工作开展,督促工作落实。


  (二)注重工作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贯彻落实改革发展意见、城市安全发展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及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攻坚年活动、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等工作,将专项治理行动作为落实年度相关重点工作的一项重要载体,统筹各项重点工作之间的谋划和安排,形成相互促进、互为补充、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确保年度各项重点工作的圆满完成。


  (三)强化过程督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季度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检查。市安委办将结合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督查等,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暗访和抽查。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四)及时总结分析。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注重工作的阶段性分析总结,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曝光通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安委会,市住建委、交通委、综合行政执法局、发改委、水利局、通信管理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已下发方案的市级有关部门不需另行下发)请于7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12月31日前将总结情况,报送市安委办。联系人:胡思成,电话:89183197,传真:87173550,电子邮箱343413039@qq.com。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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